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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银行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保证评审活动科学、公平、公正,提高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本行集中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随机抽取”的管理
2、原则。第四条总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评审专家的管理,包括制定评审专家相关规章制度,组建评审专家库,维护评审专家库信息,对评审专家资格和行为进行管理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内部评审专家资质的核实;监督部门负责对内部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各部门应积极支持评审专家履职;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各项制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我行利益。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评审专家库分为行内评审专家库和外部评审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动态更新。第六条行内评审专家采取委任制。可由总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总行机关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职级直接委任,或由总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公开征集、分支机构推荐、员工
3、自我推荐并经审核通过后委任,申请人(被推荐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领域类别。第七条行内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集中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三)熟悉集中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我行集中采购评审工作,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接受监督和管理;(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
4、在本行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条件的,经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九条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领域和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第十条外部评审专家原则上采用市政府专家库备案的专家,也可依托招标代理机构组建外部评审专家库,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外部评审专家资质的调查核实工作。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总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解聘:(一)不符合本办法前款规定的评审专家条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5、;(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四)受到刑事处罚;(五)其他不符合评审专家入库条件的情形。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总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按照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领域与所涉及项目的类型、重要性相匹配的原则来确定,任何人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正常抽取工作。第十四条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范围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总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备案的评审专
6、家、行内外技术专业人员中按相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原则上选择采购项目的技术、业务经理以外的评审专家。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行内评审专家对本机构(部室)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组由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行内或外部专家组成。招标项目的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或业务专家不少于3人,涉及信息系统等技术要求较高项目的,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非招标项目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为三名(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或业务专家不少于1人。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可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
7、查。_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一个工作日,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采购活动实施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集中采购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被抽取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采购需求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
8、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S)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与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集中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三)推荐中标
9、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为集中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二)严格遵守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三)发现供应商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执纪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四)解答有关方面对集中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评审专家有
10、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进行处理:(一)评审专家弄虚作假获取评审资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二)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两次该情形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三)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两次该情形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四)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不得重新申报选聘为评审专家;(五)评审专家出现其他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第二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总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报告。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第二十二条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按照广*州银行员工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广*州银行员工违规失职行为问责办法等相关制度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国家对评审专家选聘、抽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_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计划统计财务部)解释,南康广*商村镇银行参照执行。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