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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8日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根
2、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对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充电电池、日光灯管、药品、杀虫剂(容器)、油漆(容器)、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饭剩菜、废弃食物等易腐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
3、食用油脂等;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辨别的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纸张、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灰土等。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逐步细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社会协同、市场运作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4、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并依法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目标。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生活
5、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商务、财政、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意识,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
6、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知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第八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第九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7、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源头减量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减量。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餐饮、住宿等经营服
8、务单位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餐饮、住宿等经营服务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第十六条倡导文明用餐,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餐的醒目标志,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合理消费。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简装进城。果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屠宰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第十八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第三章分类
9、投放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可直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沥水后投放。(S)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单独投放在指定的回收点或者预约上门收运。第二十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
10、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农贸市场、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商铺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公共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按照规定配置、维修、更换、补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11、容器。(S)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家庭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四)及时公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指定大件垃圾、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五)将分类过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并协助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做好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的交接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制度。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安排物业服务工作人员
12、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政府应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技术和规范,新建或者改建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点以及处理设施。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公用收集容器,由建设单位负责配置。(二)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本单位负责配置。(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管理单位负责配置。(四)已建成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公用收集容器,首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13、配置,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五)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公用收集容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的功能,逐步减少收集容器的分散放置。第二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签订收集、运输、处理经营协议,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事有害垃圾贮存、处理的单位还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14、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第二十七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类别、作业时间等,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二)按照标准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处理场所,不得将已经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随意倾倒。(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标示分类标志,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杜绝运输过程中的抛撒滴漏现象。(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干净整洁。(五)建立收运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按
15、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A)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二)有害垃圾实行强制回收,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等处理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进行资源化利用。(四)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卫生填埋或者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建立处理台帐,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并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评选条件之一。第三十一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参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