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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意外与并发症处理规范依据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此制度。一、医疗安全事件报告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逐级上报,不得延误、隐瞒。凡医疗事故需按规定逐级上报,并由科主任上报医务科。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并与有关科室医师协商解决,处理有困难,将由科室领导出面协商,具体参考县妇幼保健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二、成立麻醉科应急专家小组。意外与并发症发生后,能到达现场的应急专家小组成员,对患者的抢救和处理全权负责,专家小组负责人由能到现场参
2、加抢救的上述顺序中排列在最前位的专家担任。承担麻醉工作的麻醉医师应始终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并服从专家小组的指挥,处理过程记录于病历/麻醉记录单中。三、凡已有或预计有麻醉(包括疼痛治疗)导致重要脏器和系统的功能受损、感觉障碍、瘫痪、昏迷和死亡时应立即向当日值班专家组成员寻求帮助,同时将事件及地点向科主任汇报,并通知当时在科的应急专家小组成员参加抢救。四、接到抢救通知的应急专家小组成员在确认自己管理的患者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快赶到现场参加抢救。五、参加抢救的全体医护人员应在专家组负责人的领导下分工合作。应急小组的专家应指挥安排在场医师分工管理呼吸、循环、中枢神经及内环境等。六、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病例
3、应立即通知医务科及主管领导,报告意外事件、患者现状和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并邀请领导到现场指导工作。七、在病情基本稳定后或决定放弃抢救后,由专家组负责人召集在场的专家小组成员和麻醉科负责医师,与患者所在科室的主管医师商量继续治疗方案(必要时和医务科与主管院长参与),指定向患者家属谈话的医师,和患者家属谈话的基调和主要内容,审核医疗记录等处理事宜。八、对围术期发生的以下情况均应在当日填写“不良事件报告表”:1、麻醉意外和并发症导致重要脏器和系统功能受损、感觉障碍、瘫痪、昏迷甚至死亡。2、由于任何原因所致的危险状况如不及时处理可能产生上述后果的不良事件。此表与麻醉前会诊单和麻醉记录单复印件一并交专人收集管理,3个工作日内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定期组织科内成员讨论,以提高临床麻醉质量,为防范风险提供重要依据。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要进行调查,对确定的医疗事故应在一个月内认真讨论,严肃处理,总结教训,改进工作。严禁麻醉科和相关科室任何人员擅自给患者家属及相关人员介绍事件经过和交代病情,严禁在患者家属前谈论事件责任问题。否则,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