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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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工作精神,200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原则上按照苏人通(2006)76号文件执行。现就200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条件2007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下发的卫生类资格条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标准条件进行评审。(一)学历要求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申报医师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医学类学历(学位)。(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申报

2、人员应按照人事部、卫生部专业标准条件规定的工作经历与能力提供材料,本人填写的任现职后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应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印章。申报人员应按卫生类资格条件附录规定,提交病案或专题报告。对设有病区,以手术病案、住院病人抢救或疑难病案等资料撰写论文的,须提供住院病案。对申报麻醉专业的,除提供2份专题报告外,还需提供2份反映自己业务水平,且本人主持麻醉的麻醉记录单。高评委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病案或专题报告水平进行评价。(三)业绩、成果要求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四)论文、著作要求送审论文必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ISSN”和“CN”期刊号),

3、非法刊物(中国扫黄打非网查验)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送审论文。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一致。申报副高级资格,如仅提供1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须撰写10万字以上。申报社区副高级资格,可提供市级(含)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离退休人员申报评审等方面的要求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离退休人员申报等方面的要求,按照苏人发(2004)24号、苏职称办(2004)5号等文件执行。非免试对象必须提供规定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遗失由省级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六)职称外语要求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

4、精神执行。非免试对象仍须提供规定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遗失由省级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社区卫生)破格条件正高级、副高级资格破格条件按照苏人通(2006)76号文件规定执行。以本专业科研课题作为破格评审条件的,需根据申报科研课题的程序要求,提供课题项目设计书、立项文件、资金匹配及课题鉴定(结题)等材料,课题须严格按照项目设计书的时间进度进行。课题鉴定(结题)工作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送审材料中应有反映本人在该课题中所承担与本专业相一致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和所作贡献的证明材料。课题鉴定(结题)及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审核。科研课题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科研课题与申报

5、专业不一致的不能作为送审材料。高评委专家对科研课题的专业水平进行评价。以获奖成果作为破格条件申报的,须提交获奖科研课题的项目设计书、课题鉴定(结题)等材料。获奖成果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高评委专家对获奖成果的专业水平进行评价。(八)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在县区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医疗(含中医)、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其中社区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专业须提供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没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原则上不得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九)申报晋升

6、卫生副高级资格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要求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苏卫人(2006)12号)规定,从2007年起,凡在政府举办的城市(含县城区)二级以上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相应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城市医生,申报晋升卫生副高级资格前,须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已完成服务1年的人员,须提供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按计划正在服务但尚未满1年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下派工作计划、下派通知、接受单位出具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证明等材料,对评审通过的人员待完成规定的服

7、务期限后再予以下发资格证书。已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扶贫以及支援西部开发等工作的年限,可计算为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年限。已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期满1年的城市医生,申报副高级资格,送审论文可提交2篇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其中1篇须发表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标有“ISSN”和“CN”)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十)援外、援疆、援藏、海外引进、省外引进、近期军队转业、机关流动等人员申报高级资格的有关要求近3年参加援外医疗工作的人员,对病案或专题报告可不作要求,送审论文发表时间可截止至2007年5月31Bo援疆、援藏、机关流动、海外引进、省外引进、近期军队转业等人员,可提交

8、任现资格以来同一年度的病案。机关流动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内的相同学历、资历人员职称情况,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二、分类管理(-)200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仍为84个专业类别(见附件)。申报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申报专业。(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申报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三)在卫生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申报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但对从卫生技术岗位调任卫生管理岗位并兼任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允许其按照卫生资格条件规定

9、,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酌情减轻。(四)2007年申报评审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三、评价方式200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采用人机对话考试的方式,考核工作由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一)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效用2006年11月19日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成绩可作为申报2007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合格标准由本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分析申报人员考核成绩数据后确定。2005年10月15日专业实践能力

10、考核成绩达到2006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定以下标准线的,可作为申报2007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正高成绩88分(含)以上,副高成绩500分(含)以上的;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除全科医学外)人员(因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暂未设社区类相应专业,规定报考非社区的相应专业),正高成绩80分(含)以上,副高成绩450分(含)以上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二)免试对象12006年11月19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外、西部省份扶贫的;2.外省、外系统调入,确认我省同级资格的。(三)先评后考对象12006年11月19日,因公出国人员(

11、须提供政府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复印件);2.2006年11月19日以后,从省外引进或机关流动的。四、工作要求各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工作。(一)申报程序申报人员对照卫生类资格条件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报材料中有关学历、毕业专业、任现职时间、每年参加本专业业务时间、业务工作量、论文、相关科研成果、奖励和晋升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等情况(材料)应在本单位公示1周,对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核查。对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延迟3年以上申报。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将追究当事

12、人责任。(二)材料要求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均为2006年12月31日。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由审核人签名和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相关表格式样可在省卫生厅网站(W)中的“人事职称”栏目内下载。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送审论文应提供引用的临床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来源一览表。送审论文多于规定篇数的,由申报人员本人按其水平排序。申报人员的数据信息应按照统一格式录入。(三)时间要求申报材料与数据信息软盘上报时间:省和厅直单位于6月10日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

13、卫生局于6月15日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将不再受理。附件: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江苏省卫生厅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抄送:省人事厅各市人事局附件: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序号专业序号专业1普通外科(医.临床)43中医眼科(医.中医)2骨外科(医.临床)44中医骨伤科(医.中医)3胸心外科(医.临床)45针灸科(医.中医)4神经外科(医.临床)46中医耳鼻喉科(医.中医)5泌尿外科(医.临床)47中医皮肤科(医.中医)6小儿外科(医.临床)48中医肛肠科(医.中医)7烧伤外科(医.临床)49推拿科(医.中医)8整形外科(医.临床)5()口腔内科(医.口腔)9皮肤病

14、与性病(医.临床)51口腔颌面外科(医.口腔)10妇产科(医.临床)52口腔修复(医.口腔)11眼科(医临床)53口腔正畸(医.口腔)12耳鼻喉科(医.临床)54口腔技术(技)13肿瘤外科(医.临床)55职业卫生(医.公卫)14放射治疗(医.临床)56环境卫生(医.公卫)15麻醉(医.临床)57营养与食品卫生(医.公卫)16普通内科(医.临床)58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医.公卫)17心血管内科(心电图诊断医.临床)59放射卫生(医.公卫)18呼吸内科(医.临床)60传染性疾病控制(医.公卫)19消化内科(医.临床)61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医.公卫)20肾内科(医.临床)62寄生虫病控制(医.公

15、卫)21神经内科(脑电图诊断医.临床)63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医.公卫)22内分泌(医.临床)64卫生毒理(医.公卫)23血液病(医.临床)65妇女保健(医.公卫)24结核病(医.临床)66儿童保健(医.公卫)25小儿内科(医.临床)67微生物检验技术(技)26精神病(医.临床)68理化检验技术(技)27肿瘤内科(医.临床)69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技)28传染病(医.临床)70药学29老年医学(医.临床)71中药30急诊医学(医.临床)72临床护理(护)31职业病(医.临床)73临床检验(技)32医学影像(医.临床)74医学影像(技)33核医学(医.临床)75核医学(技)34病理学(医.临床)76病理学(技)35康复医学(医.临床)77卫生管理36超声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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