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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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社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XX县村社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社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村社成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以下简称“村社采购”)O村社级工程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不适用本办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县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村社不得假借采购名义,开展村级小额工程。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劳务技术外包或雇佣、安装修理服务、广告服务等。村社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

2、择优、诚信的原则,坚持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为规范采购工作和提高采购便利性,村社采购通过“乐采云-XX国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电子化交易。二、部门职责XX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村社采购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全过程监督,指导村社制订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组织开展村社采购管理专项检查等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村社采购活动的审核、监督和投诉处理;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村社采购项目提供开评标场地服务。XX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负责村社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电子交易平台搭建和进场交易综合协调

3、;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分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负责为400万元(含)以上村社采购项目提供开评标场地服务和现场见证管理。村社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村社作为采购人,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负责。三、采购当事人村社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村社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合乎实际需要确定项目采购需求,明确项目采购预算,落实项目采购资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人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代理村社采购事项,接受采购人所在乡镇(街道)监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村社采购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村社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村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四、采购范围和方式村社采购方式分“乐采云-XX国企采购平台”乐采商城直购、寻源

5、采购(竞价、反拍)和项目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预算1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通过“乐采云-XX国企采购平台“乐采商城直购;预算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通过“乐采云-XX国企采购平台”寻源采购购买;预算3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报经镇(街道)审核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入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项目采购(如乡镇街道不具备电子化开评标场所的,可委托具备相应场所的代理机构实施);预算4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6、由采购人报经镇(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入县公共交易中心进行项目采购。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7、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性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可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

8、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五、采购程序采购人有货物(服务)采购需求的,应由相关人员提出采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理由、采购内容与要求、采购金额和采购方式等。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村社班子集体讨论决定;1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经村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决定采购或向镇(街道)提出采购申请前,应对会议通过的

9、采购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除外)。公示期结束后,由采购人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收到采购人采购申请后,组织开展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采购决策程序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递交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采购信息是否明确、准确,交易方式是否与采购要求对应。审核通过的,由采购人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审核未通过的,采购人应取消采购或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乡镇(街道)在审核中,根据所在乡镇(街道)的规定,需要报相关领导或班子会议讨论同意的,应履行相关审核手续。收到采购申请后,乡镇(街道)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最长不超过7个日历天。如

10、确实需要超过7个日历天的,应提前向采购人说明,明确延长的时间。根据审核通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组织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采购交易并依据中标(成交)结果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村社采购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从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管理参照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交货,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六、采购管理采购人、乡镇(街道)等应落实电子化平台的操作人员,负责平台的操作管理与工作联系。供应商对村

11、社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按疑问内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乡镇(街道)等提出询问,采购人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涉及采购文件、公告条款、采购具体内容与要求、采购组织过程的,一般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涉及采购方式与标准的,可由采购人所在的乡镇(街道)答复。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供应商认为村社采购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映,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本办法规定

12、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农业农村局投诉。采购人所在乡镇(街道)应当在正式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并回复,同时将投诉回复及调查结果通知采购人。投诉人提交投诉件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村社采购质疑投诉流程和处置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

13、定,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质疑投诉答复不满意的,可依法进行民事诉讼。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已签订采购合同的,出现纠纷时可协商处理,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购人违反本办法及上级有关采购规定的,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及上级有关采购规定的,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招管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采购人员、评标专家、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和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附则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招管办共同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和本县有关政策如有变化,本办法相应条款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招管办作适当补充或调整。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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