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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协议本协议于2023年3月7日由(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1 .目的鉴于甲乙双方在(以下简称“项目”)的接触和谈判的过程中,甲乙各方可能会向对方披露本协议第2条定义的秘密信息。披露秘密信息的一方在下文中简称“披露方”,接受秘密信息的一方在下文中简称“接受方”,为保护双方的共同利益,避免该秘密信息未经授权地披露、使用或处置将会给披露方利益造成的严重损害,特签订本协议。2 .定义2.1 本协议所称“秘密信息”是指在本协议签署前或签署后,由接受方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方式从披露方或披露方代理人处获得的,或者在与披露方或披露方代理人的讨论中获得
2、的与项目有关且被明确标明为“保密信息”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与研发、产品、制造工艺、服务、供应商、客户、商业计划、市场、调查、软件、开发、发明、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流程、设计、方案、人员、工程、硬件配置、营销和财务等有关的信息、知识、数据、报表、绘图(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存储资料)、资料汇编和其它有形或无形材料及记录。2.2 本协议所约定的接受方对本条所述的“秘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形:(a)非因接受方对本协议的违反,在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秘密信息的同时或之前,该等信息己为公众所知悉;(b)在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秘密信息的同时或之前,接受方已合
3、法地从第三方获得的秘密信息,且接受方获得该等秘密信息不违反任何有关保密的约定;(c)披露方无限制地将秘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d)在披露时或之前已为接收方所掌握的、并非直接或间接自披露方获得的秘密信息;(e)由接受方、其关联方或他们的代表并未参考秘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成果或信息。(f)因履行法定义务或应法院或官方命令或法院、公共机构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机构的决定)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或其代理人根据本款(a)至(e)所获信息应提供证据证明。2.3 本协议所称“代理人”是指披露方及披露方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经理、项目负责人、雇员、专业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3 .保密义务3.1 双
4、方同意,对披露方披露的秘密信息保守秘密,并且只将其用于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目的。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为自己或任何其它目的而使用、披露、交流秘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也不得将其用于任何权利之注册或登记。3.2 接受方为谈判及实施的需要,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可以向接受方的相关人员披露秘密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和人员必须严格受限于“有获知的必要”的原则。在秘密信息披露前,接受方应与以上所有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且该等人员所负的保密义务程度不得低于接受方在本协议中应负的保密义务。经接受方披露获悉秘密信息的相关人员不得再将秘密信息向任何其他人员披露。3.3 任何由披露方提供或从披露方获得的包含有秘密信息的
5、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磁带、文件、手册、说明书、流程图、项目列表和数据文件的打印稿(以下简称“材料”),应当是,且将一直是披露方的财产。未经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该等材料不得被全部或部分复制。材料的任何复印件也应是披露方的财产,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保护秘密信息的方式保护该等材料。3.4 本协议有效期内,接受方同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护秘密信息的安全,确保接受方及接受方获知秘密信息的相关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将该秘密信息的任何方面泄露或透露给任何人,或者将秘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第1条约定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接受方采取前项保密措施所赋予的注意程度应不低于接受方对自己类似秘密信息保护所赋予的最高注意程度
6、。接受方同意在其发现存在不当使用或不当处置披露方秘密信息的情况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披露方,并同意按照披露方要求协助披露方处理上述情况。3.5 如接受方与第三方订立有专有信息交换协议,并且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严格程度不低于本协议,接受方应将该专有信息交换协议提交披露方查看,并应在取得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后才能向前述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3.6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视为授予或许可接受方任何有关秘密信息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也不应被视为披露方有义务授权或许可接受方或任何其他实体为本协议所约定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秘密信息。4 .资料返还协议终止后或本协议所约定的项目
7、完成后,接受方应永久性销毁从披露方取得的所有包含秘密信息的资料包括保存在任何介质中的秘密信息的任何复印件、重印件、复制品或者记录(包括对秘密信息的任何分析),如接受方未销毁或未完全销毁并由此给披露方造成损害的,由接受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5 .保密期限无论本项目是否完成,接受方均需对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保密信息负有自合同签订日期起五年限期之保密义务。但双方一致同意、有关信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或本协议各方以及其各自母公司及控股公司应各方相关司法机关、政府、监管机构(包括交易所、证监会、行业协会)要求或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命令、批准、备案程序及披露要求除外,双方均对本协议项下及与此相关内容
8、负有保密义务。6 .知识产权归属6.1 被披露的秘密信息的一切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依法归披露方所拥有。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版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邻接权。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视为披露方授予接受方任何知识产权的权利利相关权益。6.2 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利用所知悉的乙方的秘密信息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由乙方所有。乙方利用甲方的秘密信息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由甲方所有。7 .不保证披露方对披露的秘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有保证义务,也没有及时更新秘密信息的义务,接受方利用披露方披露的秘密信息进行商业行为或其他行为,给披露方、接受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或引起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的,由接受方自行承担责任。
9、8 .保密各方同意不向第三方披露,(a)本协议的内容;(b)双方正就进行交易或建立进一步商业关系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或(C)该评估或可能的交易及商业关系的进展程度。9 .违约责任各方同意,为保护各方及其业务,本协议规定的各方的义务都是必须的且合理的。各方明确同意,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或义务,或因违约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的秘密信息被任何第三方获知,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可预见的直接损失。10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0.1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10.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
10、则应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1 .其它11.1 任何一方不强制执行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不视为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11.2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对本协议双方仍有法律效力。11.3 3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在本协议项目协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I14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1.5 为本协议之目的,摹样签字和原始签字具有同等效力。本款所称“摹样签字”系指已得到双方事先书面认可的传真、电子签名或其他方式所进行的签字。11.6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正当授权的代表在协议首部约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特此为证。甲方: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