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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事故统计分析制度一、安全监察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严格依据事故的伤害程度,伤亡人数和性质进行分类、统计、上报。二、煤炭行业伤亡事故按国有重点燥矿、国有地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具有独井口小井、乡镇集体煤矿分别列项统计。三、国有煤矿井口下不分经营承包形式和用工制度,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律以井口的所有制性质统计,国有媒矿企业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的各类形式小井发生的事故单独列项统一统计。四、煤炭企业伤亡事故按企业分为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火工及机械制造,其中煤炭生产事故分为原煤生产事故和非原煤生产事故两部分。五、工伤后一个月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
2、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更正。六、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基建、安装发生的事故由发包单位统计报告。七、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外统计上报备案。1、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2、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3、职工在生产岗位直接原因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八、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报表报煤炭部安全司及有关部门。九、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坚持月、季、年进行伤亡事故的分析,特别是年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的伤亡事故按事故类型、事故发生地点、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事故原因、伤亡人员的工令、伤亡人员的年令、发生事故的时间及所有制形式进行一次全面综合分析,每起事故、每个伤亡人员只能填报每种分析的其中一项,涉及几项时,应填最主要的一项。十、安全监察部门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及时填写各类事故统计台帐、整理好统计资料,为企业各级领导决策安全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