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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依据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组织编写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6)61号)文件要求修订。一、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各科室可根据本专业学科特点,增加本科室的疑难病例范围。二、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全体医师及护士长、责任护士参
2、加。患者病情复杂,解决疑难病例所需要的诊疗能力或医疗设备条件,超出本科室或医院的诊疗范围或能力范围、需要邀请相关科室或医疗机构外人员参加的,由医务科主持。参加人员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四、讨论时由主管医师介绍病史、病情及诊疗经过,提出本次讨论的目的。参加讨论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由低到高依次发言;护士长或责任护士发言;最后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意见,对诊断、治疗和必要的检查做概括总结。五、主管医师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内容整理后,存放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讨论时间、地点、参加人(其他科室人员应注明学科、职称)、主持人、记录人,讨论过程中各发言人发言要点,讨论结论(主要是指后续诊疗方案),主持人审核签字。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