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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破产业务办理过程中,有一项容易被忽视却又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就是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中的职工债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未就具体职工债权的外延和内涵作出详细规定,也未与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衔接作出说明,故司法实务中对职工债权的认定也不完全一致。职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不仅涉及众多劳动者利益,亦关涉剩余破产财产分配的问题。因此本文从管理人角度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笔者的业务实践及相关法院判例对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问题作一个概况梳理,以供参考。一概述(-)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职工债权予以明确释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
2、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职工债权归纳为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用人单位享有的各种基本的、具有优先权的劳动权利的总称。(二)职工债权的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债权范围主要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
3、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同时,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五十八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指试行的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因企业破产法(试行)已于2007年6月1日被企业破产法所取代,所以职工集资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实务中存在争议。二职工债权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在审查劳动者与破产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 .形式审查。在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可以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保参保情况、个税缴纳情况、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人事档案等方
4、面进行审查;2 .实质审查。审查有无实际用工的事实,用工时间是否长期和稳定的,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及规章制度约束等。(-)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在认定职工债权过程中,容易被忽略的一点就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间的界定,而这又关系到计算补偿费用时节点问题,因此需格外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在实践中,对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时间,却有不同认识,主要为以下三种:1 .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间。此种观点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存在一定矛盾,但优点是时间节点
5、明确,方便职工债权各项费用的计算;2 .以法院作出正式宣告破产的裁定来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间。该观点最契合相关法律规定,但缺点是时间节点不好确定,不利于各项费用计算;3 .以破产受理日后二个月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间。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此观点适用较少,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两个月未通知视为解除的规定更宜适用于民商事合同,若径直适用企业破产法“视为解除”的规定不仅存在无法律依据的风险,在法理上亦不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观点,在于破产程序较为漫长,不同管理
6、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也不同。为了推进破产案件顺利进行,管理人可以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事实结合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利益衡平角度做出对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或解除时间上提出相对稳妥和经济的处理方式。(三)职工债权的计算1 .职工工资在审查职工工资时,可按照劳动者不同的身份进行区分,对普通员工可依照企业财务帐册所记载的拖欠工资额进行计算。而对于企业高管,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工资应当计算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实践中,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往往破产企业已经停工停产。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7、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请求的答复指出,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实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 .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此项债权一般需要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确定。
8、对已经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确定的工伤赔偿,且需要由破产企业支付的但尚未支付的管理人应当在职工债权中列明。对管理人接管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管理人应当积极应诉,维护破产企业的合法权利,然后依照相关生效裁决确定职工债权的数额。3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1)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
9、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依据上述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职工自行缴纳的,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一块。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4号)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出变更要求,意见提出:“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在2023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
10、区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政策规定,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根据该意见,随着各地的实施办法不断落地和改革,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逐步不再划入职工个人账户。(2)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上述规定,2006年1月1日之后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管理人计算职工债权时仅需
11、考虑2006年1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过,用人单位代扣未代缴的职工个人应向个人账户缴纳的费用仍应计入职工债权。4 .补偿金管理人在对经济补偿金进行计算时需要掌握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及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清楚上述时间后管理人即可以依法对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进行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12、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鉴于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I日起实施的,故上述规定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而对于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应适用之前的相关规定。三职工债权的公示与异议(-)职工债权公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因此,对职工债权进行公示是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必要环节。公示应在对职工债权调查工作结束之后进行。1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包括职工债权审查
13、情况、公示的期限、公示异议处理、公示效力、管理人联系方式、职工债权表等。其中职工债权表可以表格形式列明职工基础信息、职工债权金额(一般应列明具体项目)等。2 .公示方式一般在破产企业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如大门口及公示栏。具备条件的还可向员工直接邮寄或短信告知,并注意留存公示、告知的证据。(二)职工债权异议公示期间,职工如对管理人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管理人收到异议资料后,应进行再次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如异议不成立一并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管理人经审查确需更正的,于职工债权公示中予以更正。综上,职工债权的审查和认定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而相关法律规定又相对欠缺。作为管理人而言,需结合实际情况,在勤勉尽责的基础上综合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