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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体标准是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第三条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级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第四条绿色矿山创建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改力度,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第五条鼓励、支持范围内在产矿山企业参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积极参与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全市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2、Q第六条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有关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申报程序第七条新设经营性矿山必须创建绿色矿山,个别地处偏远海岛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参加创建工作。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作为经营性矿山准入条件,在招拍挂公告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Q工程性矿山企业是否创建绿色矿山由自然资源部门在采矿权设置、报批的同时予以明确。第八条绿色矿山创建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1)绿色矿山创建企业,须填写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复核
3、后,报自然资源部门和市环境保护局批准。(2)绿色矿山创建申请批准后30日内,矿山企业需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完成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的编制Q自然资源部门对创建方案组织评审,主要评审专家应在自然资源部门绿色矿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第三章验收及命名第九条矿山企业按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实施后,经自查达到创建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后,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检查后,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绿色矿山验收申请;(2)绿色矿山创建方案;(3)绿色矿山创
4、建投入资金会计报表;(4)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附图、照片及光盘。第十条验收程序(1)接到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后,自然资源部门和市环境保护局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到矿山进行实地检查验收。(2)检查验收组按“市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对申请验收的矿山进行核查和评分。(3)经检查验收符合绿色矿山考核指标的矿山,由自然资源部门和市环境保护局授予“市绿色矿山”称号并颁发铜牌。第十一条复查程序(1)创建绿色矿山申请批准后12个月内,矿山企业须通过绿色矿山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3个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整顿。(2)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2年。2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
5、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3个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收回铜牌。(3)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前30日内,矿山企业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矿山所在地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4)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和有效期限内保持绿色矿山的工作情况汇报。(5)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参照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第四章鼓励政策第十二条被命名为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1)绿色矿山企业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可申报省级绿色矿山。(2)可申请获得绿色矿山矿山创建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该矿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总投入金额的*%计算,
6、最高不超过*万元。(3)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绿色矿山的申报、检查验收和复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和市环境保护局撤销绿色矿山称号并收回铜牌:(1)因违法开采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较重;(2)企业关闭、破产的;(3)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4)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后不提出复查申请的;(5)因企业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的;(6)出现其它重大问题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第十四条被命名的绿色矿山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企业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矿山企业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