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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资产共享共用,降低行政成本,根*等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办公室设在市级部门)的临时性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可调剂资产以及可共享共用资产,采取实体仓方式,实行集中收储、集中调剂、集中处置的运行平台。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
2、,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核公物仓资产的上缴、调拨等事项,审批公物仓资产处置等事项。(三)负责建设和完善资产云平台的公物仓管理模块。(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是负责公物仓日常运行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按照本办法制定公物仓资产日常运行管理等具体操作管理细则。(三)负责公物仓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公物仓资产进行日常保养和维修维护,确保公物仓资产
3、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四)按有关规定分别对行政事业单位缴入公物仓和公物仓调拨划出的资产进行确认,提出公物仓资产的处置申请。(五)负责审批公物仓资产的出借、归还等事项。(六)负责建设和完善公物仓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资产云平台实现数据协同。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二)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
4、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提出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申请。(二)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S)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第三章公物仓资产管理范围第八条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实行目录制。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公物仓资产目录,明确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第九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目录内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上缴公物仓。(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按有关政策更新置换后未到报废年限的资产。(S)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临时
5、机构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等原因造成的应当上缴公物仓的资产。(四)市级财政保障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购置的资产。(五)其他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第四章公物仓资产的收储、出借、调拨和处置第十条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入仓:(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可调剂国有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二)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经清查核实多余的资产,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纳入公物仓管理。(三)成立临时机构组织集中办公以购置等形式形成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
6、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个月内,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公物仓。(四)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以购置等形式形成的资产,应当在会议、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公物仓。(五)其他应上缴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政府公物仓。第十一条公物仓资产在集中管理期间纳入公物仓账务,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实施日常管理,资产调出单位应当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核销资产账务。第十二条公物仓资产出借。符合以下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向公物仓借用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等所需资产。(二)临时机
7、构或有关单位阶段性工作所需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因人员挂职、借用等原因需临时配置资产且自身无法调剂的。第十三条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单位,应在批准的借用期限内及时将借用资产归还公物仓。逾期不还的,借用的公物仓资产占用相应资产配置限额,调减资产配置预算。第十四条公物仓资产借用期间的日常安全管理、维修维护、耗材辅材等事项由各借用单位负责。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借用单位按照资产损失认定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公物仓资产调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年中机构增设、编制增加等原因需少量增加资产配置的,且本单位无法调剂解决的,可通过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方式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公物仓资产处置
8、。公物仓资产的出售、捐赠、报废等处置按照市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物仓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执行:(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或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已无修复价值的资产;(二)长期闲置、不易存储、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无法调剂使用的资产;(三)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纳入公益仓、支持公益事业或贫困地区的待捐赠资产;(四)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十七条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探索公物仓运行的社会化服务方式,努力提高专业化服务保障水平,降低管理成本。第十八条完善公物仓管理服务内涵和范围,逐步扩容公物仓资产目录并推动目录内
9、资产通过公物仓实现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统一调配、统一处置,进一步强化资产统筹、创新监管方式。第十九条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推进公物仓运行管理的标准化建设。结合资产管理和仓库管理等有关要求,实现公物仓服务更便捷、管理更高效。第二十条公物仓运行所需有关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加强公物仓资产管理,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可靠。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督促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本部门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和使用状况等,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提交的公物仓信息的审核检查。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将公物仓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对公物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时,应清除计算机等带有存储功能办公设备中的信息数据,公物仓不承担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公物仓实际运行后,择机对部分资产实行集中采购,相关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可参照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具有行业特色的目录外资产共享共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