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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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为做好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科学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推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和省教育厅、交通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完善用人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建立与学校办学目标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岗位设置与管理制度。岗位设置要满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的基本需求,充分反映

2、学校的发展战略,突出学校办学特色,保证学校各支队伍的合理、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根据省人社厅核准的学校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立足学校长远发展需要,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技术研发与应用、管理和服务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各类人员实际,科学设置各类各级岗位。(二)教学主体协调发展专业技术岗位是学校岗位设置的主体岗位,教师岗位是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岗位设置向教师倾斜。同时兼顾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规律和职业发展方向,为各类人才的成长搭建平台,促进各支队伍协调发展。(三)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通过岗位聘用,实施合同管理,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合理

3、流动的用人机制。(四)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根据现有人员的状况,结合学校发展目标,整体设计改革方案,构建符合各支队伍特点的政策体系,分步推进(入轨阶段和正常化管理阶段)。合理使用人员编制,科学设置岗位,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和岗位。(五)综合考评择优聘用明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择优聘用相应岗位层级和岗位等级,提高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三、岗位设置根据省人社厅、交通厅有关文件要求,我校岗位总量、岗位类别、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如下。(一)岗位总量学校岗位总量为辽宁省机构与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学校编制数(编制数为689个)。根据现有在编教职工数、学校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设置数量

4、,首次岗位设置总量以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为基数。(二)岗位类别学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出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会计(审计、统计)等专业技术岗位。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管理职责和从事一般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包括学校领导管理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5、。(三)结构比例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79%;管理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0%;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1%,并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四)岗位等级1、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4个岗位层级,共计13个岗位等级。正高级岗位设置4个等级,分别为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分别为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分别为八至十级岗位;初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分别为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员级(见习)岗位为十三级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数量分别占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27%、

6、53%和12%。学校不设置一级岗位。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员级)岗位不受结构比例限制。二级岗位由省人社厅组织统一聘用,三级及以下岗位由学校组织聘用。2、管理岗位学校管理岗位设置八个岗位等级,即四至十级岗位;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的四至十级岗位。领导管理岗位按照辽宁省机构与编制委员会核定的职数、职级核定。四级领导管理岗位2个,五级领导管理岗位5个,六级领导管理岗位19个,七级领导管理

7、岗位10个。普通管理岗位中的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数量分别占学校管理岗位总量的6%、15%、39%;八级、九级、十级管理岗位总量占学校管理岗位总量的40%,其结构比例不受限制,按聘用时的实际比例设置。3、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的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技术工岗位中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分别占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5%、30%;四级、五级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总量占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64%,其结构比例不受限制,按聘任时的实际情况设置岗位。(五)特设岗位为满足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8、的特殊需要,学校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根据实际需要不受学校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特设岗位需经省人社厅审批,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四、岗位聘用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和合同管理的原则,实施岗位聘用工作。(-)聘用范围学校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人事代理(聘用制)的教师和实验技术岗位人员参照执行。(二)聘用条件根据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确定岗位条件,岗位条件包括岗位基本条件和各类岗位聘用条件。1、岗位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和职业道德。(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

9、件。2、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各类岗位具体聘用条件详见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三)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下设“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日常工作。党委工作部负责领导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2、各部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四)聘用程序1、公布岗位根据

10、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设置各类岗位数量和岗位等级,明确岗位聘用条件和相关待遇,学校向各部门下达各类岗位数额,各部门负责公布岗位。2、个人申报本人向拟申报岗位所在部门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3、资格审查各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聘用资格和聘用条件进行审核。4、部门评议所在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提出推荐或拟聘意见。5、学校评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对各部门提出的推荐或拟聘人员进行评议和审核,确定拟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6、结果公示学校对聘用到高一层级或等级岗位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异

11、议者,可进行投诉或申诉。5、聘用审批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聘用岗位兑现工资待遇。(五)聘期管理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聘期为3年。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聘期内,聘用到高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新聘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即正高级岗位聘用为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聘用为七级岗位,中级岗位聘用为十级岗位,初级岗位聘用为十二级岗位。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按新聘岗位实施聘用。相应聘期为本聘期的剩余时间。原则上实施逐级岗位聘用,岗位各层级之间及层级内各等级之间不能跨级聘用(入轨阶段及引进人才除外)。五、聘后管理按照人事管理

12、权限,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者,优先聘用上一层(等)级岗位;年度考核为合格等级者,可按相关办法聘用上一层(等)级岗位;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级者,暂缓晋升上一层(等)级岗位;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次年聘用下一层(等)级岗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级者,解除聘用合同。六、转岗聘用在学校相应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申请转岗聘用。转岗聘用须按照

13、规定的聘用条件和程序,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相关上级部门核准。七、争议处理为使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处理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申诉受理委员会申诉受理委员会由工会、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工会。应聘者如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和考核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申诉受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申诉。(二)负责对教职工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三)责成有关部门对需要纠正的问题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提交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四)将处理结果向申诉

14、人反馈。申诉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的将予以严肃处理。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八、相关政策(一)首次岗位聘用相关规定1、首次岗位聘用时,专业技术岗位在现聘岗位层级内聘用相应岗位等级。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按现聘岗位实施聘用。2、首次岗位聘用时,对现有人员已超过学校岗位结构比例的,可超岗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超出岗位数额聘用人员所占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其他人员,逐步过渡到按规定岗位数额聘用。3、首次岗位聘用时,受聘

15、人员按所聘用的岗位等级从2008年12月起兑现工资待遇。岗位聘用正常化管理后,若发生岗位类别或岗位层(等)级变动,从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用岗位的工资待遇。4、2008年12月以后聘用到上一级岗位层级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首次聘用时按现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实施聘用。5、聘用到管理岗位并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在首次聘用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按待遇不降低的过渡政策),待正常化管理后,逐年过渡,逐步规范。6、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在首次聘用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正常化管理后,逐年过渡,逐步规范。(二)学校每三年对各类别的岗位数量及比例重新进行核定,逐步使各支队伍的结构比例达到上级部门的规定要求。(三)岗位聘用正常化管理后,根据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空余)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岗位层级(空余)聘用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等级聘用工作(聘期内退休人员除外)。原则上各类岗位实施逐级岗位聘用(领导管理岗位除外)。(四)“双肩挑”岗位可同时申报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校设置10个“双肩挑”领导管理岗位,其中,四级管理岗位2个,五级管理岗位5个,六级管理岗位3个。六级“双肩挑”岗位设置为教务处处长岗位、科技处处长岗位、人力资源处处长岗位。(五)非“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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