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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甜瓜,学名CUCUmiSme1O1.,英文名Me1On(以下简称甜瓜)。三、允许的产地乌兹别克斯坦花剌子模州、锡尔河州、吉扎克州和卡什卡达里亚州4个甜瓜产区。四、批准的基地和包装厂出口甜瓜基地、包装厂须经中华人民
2、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乌方)共同注册批准,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以便在出口产品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批准的名单可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查询。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 .甜瓜迷实蝇Myioparda1isparda1ina2 .瓜枝胞C1adosporiumCucumerinum3 .黄萎轮枝抱Vertici11iuma1bo-atrum4 .大丽花轮枝抱Vertici11iumdah1iae六、出口前要求(一)基地管理。1 .所有出口注册基地应建立并实施良好
3、农业操作规范(GAP)认证或其他国际认证体系,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烂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防控措施,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业操作等控制措施。2 .针对甜瓜迷实蝇(Myioparda1isparda1ina),出口到中国的甜瓜须来自非疫产区。非疫产区须按照ISPMIO号标准建设。乌方应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与实施方案,并在甜瓜种植期间开展监测(见附1)。乌方或其下属的地区管理机构应保留监测记录,每年向中方提供。在甜瓜输华贸易开展前,乌方必须向中方提供一年的监测记录。如监测发现该有害生物,乌方应暂停相关基地该季节向中国出口资格,并将有
4、关情况通报中方。3 .针对瓜枝泡(C1adosporiumCucumerinum)、黄萎轮枝泡(Vertici11iuma1bo-atrum)s大丽花轮枝抱(VertiCi11iUmdahIia),相关基地须从甜瓜苗期起,每7天进行一次田间调查,一旦确定发生以上任意一种有害生物,乌方应暂停该产区所有注册基地该季节向中国出口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中方。4 .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乌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5 .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工作须在乌方或乌方授权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须通过乌方或乌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种植者应保留监测和防治记录,应中
5、方要求,由乌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产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二)包装厂管理。1 .甜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乌方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2 .包装前,甜瓜须经过清洁、挑选和分拣,以保证不带任何昆虫,也不得带有烂果、畸形果、枝叶、根等植物残体和土壤。3 .甜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且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4 .包装好的甜瓜应单独存放,防止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污染。5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6、”(ExporttothePeop1esRepub1icofChina)。6 .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o(三)出口前检疫。1 .乌方应在出口前对输华甜瓜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 .在贸易开展的前2年内,乌方或乌方授权人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的甜瓜进行抽样检查,重点检查有无实蝇和瓜枝抱、黄萎轮枝抱、大丽花轮枝抱的危害症状,并对可疑样品进行剖果检查。如果2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3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乌方应当暂停相关基地和包装厂输华资格,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
7、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乌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甜瓜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鲜食甜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CONSIGNMENTOFME1ONSCOMP1IESWITHTHEPROTOCO1ON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THEEXPORTOFFRESHME1ONFROMTHEUZBEKISTANREPUB1ICTOTHEPEOP1ESREPUB1ICOFCHINA,ANDISFREEFROMANYQUARANTINEPESTSO
8、FCONCERNTOCHINA7,)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甜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 .核查进口甜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 .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甜瓜允许从所有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2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甜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1 .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基地或包装厂,该批货物不得入境。2 .如发现任何活的中方
9、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不得入境。3 .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在入境口岸进行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允许进境。如无有效处理方法的,或经检验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向乌方进行通报,要求暂停乌兹别克相关基地和包装厂的甜瓜向中国出口,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乌方应立即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中方将对乌方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贸易措施。八、符合性审查开始出口之前,在乌方协助下,中方将派2名检疫官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监管并审核甜瓜出口基地、包装厂的管理和甜瓜迷实蝇非疫产区建设等情况,
10、并对出口中国的甜瓜进行预检。九、回顾性审查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甜瓜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中方将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乌方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得到有效落实,3年后双方对本甜瓜检验检疫要求进行回顾性审核,并协商是否进行修改和补充。附加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相关条款的要求,乌方须采取必要的监测手段,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甜瓜迷实蝇(Myioparda1isparda1ina)进行监测。一、引诱剂诱捕监测乌方应当在
11、输华甜瓜产区使用信息素和蛋白诱饵对甜瓜迷实蝇进行监测。监测时间从4月20口(当年甜瓜开花季)至9月30日(当年甜瓜收获期结束)。(一)诱剂及诱捕器的种类。1 .信息素及其诱捕器。诱剂为雄虫性信息素,诱芯由雄虫性信息素制成。诱捕器使用DometraPS型或其它中方允许使用的诱捕装置。每个诱捕器放置诱芯1枚。2 .蛋白诱饵及其诱捕器。诱剂为甜瓜迷实蝇蛋白诱饵(TOrU1ayeaStandboraXpe11ets),呈圆柱状颗粒,诱捕器使用MCPhai1型或其它中方允许使用的诱捕装置。在使用时,预先在诱捕器内盛放少量的清水,然后将4粒诱饵投入诱捕器中直至溶解。(二)监测地点。甜瓜果园、包装厂、甜瓜集
12、散点、冷库等。(三)悬挂方式。将诱捕器悬挂在离地面1.5米左右的高处,注意遮阳、避免受阳光直晒或直接淋雨。(四)设置密度。以1公顷作为一个监测单位,每种诱剂至少放置2个诱捕器,每增加1公顷瓜地,每种诱剂各增放2个诱捕器,在其他每个监测地点每种诱剂至少放置2个诱捕器。(五)诱芯更换。1个月(信息素),12周更换一次(蛋白诱饵)。(六)检查周期。每两个星期至少检视一次。(七)检查人员。乌方或者乌方授权的技术人员。二、黄板(黄色胶剂诱捕器)所有注册登记的果园均应当安放黄板,为增强诱捕效果,应当配合使用碳酰钱试剂(或其他中方认可的试剂,下同)。诱捕监测应从甜瓜的座果(生长期)持续到采收期结束。每个果园每公顷悬挂黄板的数量不能少于3个。当种植园的面积大于1公顷时,应按照密度要求每增加1公顷的面积增加悬挂3个黄板。在生产季节,黄板应每7天检查一次;在采收前应每7天检查两次。黄板和碳酰钱液体需每14天至少更换一次。如黄板表面被植物残体覆盖,应及时更换黄板。碳酰核诱剂应根据制造商的要求予以更换,以确保其在整个生长季节的效用。如注册果园中连续2周的时间里,平均每个黄板上诱捕到的实蝇数量超过2只,乌方暂停相关果园该季节出口资格,并向中方通报。三、甜瓜剖果检查在输华甜瓜生长季节,每40公顷输华甜瓜种植地作为个检查单位,选择200个有畸形、腐烂、虫蛀和其他斑痕的甜瓜进行剖果检查,确认是否有实蝇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