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移风易俗条例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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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通辽市移风易俗条例已于2023年6月29日通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通辽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8月3日通辽市移风易俗条例(2023年6月29日通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城乡移风易俗工作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蒙古自治区文

2、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移风易俗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移风易俗,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摒弃高价彩礼、薄养厚葬、人情攀比、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维护公序良俗,推行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扫、余事内办、孝老爱亲等社会风尚,提升新时代社会文明程度的活动。第三条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移风易俗工作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落实、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文明格局。第四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移风

3、易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移风易俗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市、旗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工作。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牧、教育、卫生健康、公安、司法、民族事务、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移风易俗相关工作。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移风易俗工作。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

4、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移风易俗主题实践、教育培训、志愿服务、评优选树等工作。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宣传移风易俗法规及政策、报道先进事迹、依法曝光典型案例、制作和刊播公益广告等工作。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移风易俗中发挥表率作用。第十条推行婚事新办。倡导不要彩礼、不要嫁妆和自创家业的新型婚恋观;倡导婚前医学检查;倡导集体婚礼、公益婚礼、旅行婚礼等新形式,婚仪从简、婚宴从俭,订婚不操办。反对宣扬低俗婚恋观;反对大操大办、攀比礼金;反对恶俗婚闹。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十一条推

5、行丧事简办。倡导节地生态集中安葬。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提倡寄存、播撒、植树、种花、种草、海葬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在允许土葬的地区,提倡以深埋、不留坟头的方式安葬遗体。反对丧期冗长、雇人哭丧、鼓乐扰民、低俗表演、封建迷信等丧事行为。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和使用棺材等土葬用品;禁止散埋乱葬;禁止修建活人墓、豪华墓或者硬化大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墓园应当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公示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土地性质、面积、四至、使用年限、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推广使用新型环

6、保丧葬用品。第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民政部门监管,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积极宣传绿色、文明殡葬。第十四条倡导文明祭扫,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网络祭扫、集体共祭、公祭悼念等方式吊唁和祭奠。第十五条倡导满月、庆生、祝寿、升学、入伍、建房、乔迁、开业等余事内办。反对余事大操大办,借机收受礼金。第十六条推行孝老爱亲。践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等家庭美德,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做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二)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勤俭持家;(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实施道德品质

7、、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四)家庭成员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反对性别歧视、诚信缺失、赌博酗酒、好逸恶劳等行为。禁止家庭暴力和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十七条旗县级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充实移风易俗内容和约束性措施。第十八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旗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将移风易俗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基层组织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的评定依据和推荐条件,对在移风易俗工作中做出显

8、著成绩的组织、家庭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个人遵守移风易俗相关情况作为申请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事项的评定参考。第二十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且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一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移风易俗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设颁证场所,免费举办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宣传移风易俗政策,鼓励当事人婚事新办。旗县级人民政府、苏木乡镇

9、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搭建婚事新办平台,为集体婚礼、公益婚礼、旅行婚礼等创造条件。第二十三条鼓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广积分制、互评亮榜等管理模式,对移风易俗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进移风易俗捐款、捐物。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移风易俗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拒不执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或者以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移风易俗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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