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重庆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正确实施国家进出口政策,规范重庆海关商品归类工作,按照现代海关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商品归类定义本制度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S)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
2、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制度,进境物品的商品归类按照税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确定。第四条商品归类原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第五条商品归类依据除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法律依据外,重庆海关进行商品归类可以按照下列文件进行:(-)总署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与货物进出口管理有关的公告;(二)通关参数数据库中的综合分类表;(三)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国家标准。第六条报验状态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的实际状态
3、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商品归类人员海关商品归类人员是指海关负责商品归类职能管理和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审核工作的相关人员。海关商品归类人员的管理应当以保证工作质量、稳定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培养专业人才为原则。第二章归类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商品归类职能部门重庆海关商品归类职能部门为重庆海关关税部门。第九条重庆海关归类职能部门职责重庆海关关税部门是负责本关区归类、化验工作职能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商品归类的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归类裁定、决定,研究制定本关区的
4、相关归类工作制度和规范;(二)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本关区归类工作,开展关区商品归类监控分析,适时发布和反馈归类风险信息;(三)解决本关区的商品归类疑难问题并负责与关税司、归类办、归类分中心的对口联系;(四)受理本关区预归类申请,制发预归类决定书;(五)收集企业或部门提出的与商品归类有关的进出口税则立法建议;(六)组织本关区的商品归类、化验业务培训;(七)负责协调管理本关区的化验送检工作及与化验中心的对口联系;(八)解答关区商品归类疑难问题,制发关区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第十条其他涉及归类业务的部门审单、监管、统计、加工贸易、稽查、缉私等部门应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商品归类的审核工作,并负责
5、就商品归类疑难问题与商品归类职能部门的对口联系。第十一条商品归类非常设机构重庆海关设立的重庆海关汽车零部件归类小组属重庆海关商品归类非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按照其专门的工作章程及制度开展工作。第三章归类程序与管理第一节商品归类的审核第十二条审核的原则海关各作业环节的商品归类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和作业流程,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海关应当根据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等规定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对本口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商品归类的行为进行规范。第十三条程序性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6、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对申报商品归类的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商品归类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第十四条审核的权力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并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予以配合:(-)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第十五条保密条款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事前向
7、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予以保密,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的,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第十六条担保放行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完毕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第十七条审核修改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
8、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撤销。对于已结关放行的报关单,经重新审核确认需要修改商品编码的,应根据修改后的商品编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重新确认并修改相应的规格型号。第十八条疑难问题处理范围及程序对商品归类审核过程中发生的疑难问题、归类不一致的问题应当报关税部门确认商品编码,各分关、业务现场、审单、稽查、缉私等部门应当通过“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系统”(以下简称“归类系统”)报送商品归类申请单(格式见附件1)予以处理。处理程序为:(一)各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商品归类申请单,并随附详细商品资料说明,通过纸质及归类系统向关税部门提交商品归类申请。(二)关税部门
9、经审核,对符合填制规范、描述清晰、准确,资料齐全的归类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描述不清或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通知提问单位及时补充资料或按规定填写;对无法及时补充资料或归类提问描述不清的,归类职能部门有权将不符合要求的归类申请退回。(三)关税部门应当在接受本关各部门及隶属海关提出的商品归类申请单、以及收到能够满足商品归类要求的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商品,以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的形式答复;对需上报的商品归类问题,应当在该时限内以商品归类申请单的形式报送归类分中心;对有文件规定通过其他形式处理商品归类疑难问题或上报商品归类职能部门确认商品编码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
10、节预归类及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第十九条预归类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关税部门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第二十条预归类受理关税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预归类申请,应当审核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二)申请人能够提供所涉商品将在45日后实际进出口的证明资料,如真实有效的进出口合同等;(三)申请是向货物拟进出口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的填写规范完整,并提供资料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申请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中文译
11、文;关税部门应当在收到预归类申请后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的预归类申请关税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关税部门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之前,应当查阅商品归类裁定、决定及其他已制发的预归类决定书,确定所涉商品不存在不一致后方可制发;否则,应当及时上报分管归类分中心协调处理。预归类决定所确定的商品编码应为中国海关有
12、效使用的十位数商品编码。第二十二条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重庆海关所辖关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提交并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重庆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海关所辖关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不向海关主动提交并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或者未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却向海关提交并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海关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预归类决定书的撤销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重庆海关关税部门应当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
13、申请人停止使用该预归类决定书。作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重庆海关关税部门应当制发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第二十四条无明确规定的预归类申请关税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在前款所述情况下,关税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归类分中心确认。第二十五条行政裁定的审核申请人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海关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裁定
14、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节商品归类后续管理及争议的处理第二十六条归类后续管理商品归类后续管理主要包括监控、风险处置和评估。第二十七条归类监控货物放行后,海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风险平台等手段开展归类监控:关税部门负责本关区的商品归类监控工作;监管通关、审单、保税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商品归类监控工作。第二十八条风险处置各相关部门应当在监控的基础上,按照各自职责对风险进行处置: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风险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筛选,并根据职能分工,及时发布和上报商品归类风险信息;商品归类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关区的商品归类风险处置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第二十七条的分工,对总署及关税部门发布的归类信息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争议的处理方式海关与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存在争议时,按海关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解释权本工作制度由重庆海关关税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商品归类申请单2.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