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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会计信息化制度第一条会计信息化是指全面运用以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对会计信息的获取、加工、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等进行全周期处理,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流程化,为内部经营管理及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全面、及时、准确、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条银行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包括设立相应的会计信息化组织;制定合理的会计信息化规划;建设功能完备、内控严格、信息丰富的会计信息系统;制定相应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第三条银行会计信息化包括会计核算信息化、报告披露信息化、会计内控信息化、会计管理信息化和决策支持信
2、息化等内容。第四条银行会计信息化应遵循“合规、统一、高效、安全”的基本原则。即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行业规范和行内规范的要求;应由总行统筹规划、全行统一执行;应兼顾业务发展、管理需要、实施成本和效率效益;应建立内部控制、保密机制、故障应急、数据恢复、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措施。第五条银行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牵头部门为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全行会计信息化工作,建立会计信息化组织机构,制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划,提出或审核各类会计信息化需求,对各类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业务评审、业务验收和业务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系统自身信息加工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等。第六条银行会计信息化的主要参与部门包括
3、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技术研发部门、生产运行管理部门、各业务管理部门等,负责制定会计信息系统的技术规划、组织开发会计信息系统,对各类会计信息系统进行技术评审、系统测试和运行管理,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会计信息化需求,确保各业务交易系统向会计信息系统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第七条银行应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行内规范制定严格的会计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各参与者的职责,规范信息化工作流程,保留各类工作记录,并建立确保各类制度、规程或规范有效落实的机制。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系统运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会计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第九条应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系统信息规范,明确业务交易系统与会计信息系统在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方面的职责划分,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经系统加工生成的会计数据的正确性,确保会计信息准确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