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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会计确认制度第一条银行应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对会计对象进行分类,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应按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一节资产的确认第二条资产是指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银行;(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条银行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类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2、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等。第四条现金是指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和其他现金资产。第五条存放款项是指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等款项,以及存放同业的款项。第六条拆出资金是指银行拆借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第七条衍生金融资产是指公允价值为正值的衍生金融工具。第八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银行按买入返售协议约定融出的资金。第九条贷款及垫款是指银行按照规定日常经营产生的各类信贷资产。主要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包括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贴现、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以及垫款等。第十条银行成为相关合同
3、的一方时,确认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第十一条应收利息是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收息日以及生息资产处置日确认。第十二条应收股利是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或被投资单位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应收股利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或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第十三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十四条应收款类投资是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回收金额,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金融资产。第十五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
4、指银行明确计划并有能力持有到期、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和期限并且在活跃市场中存在报价的投资。第十六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第十七条银行成为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合同或权益性投资合同一方时,应按照持有意图和能力将该项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十八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银行持有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
5、、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银行取得相关股权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九条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仲裁,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非货币性资产。银行于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银行之日确认抵债资产。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是指银行为提供服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银行;(二)该固定资产的成
6、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含银行自行开发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于购入日确认,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于符合资本化条件时确认。第二十二条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银行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税款抵减产生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于每季度末确认。第二节负债的确认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该
7、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银行;(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四条银行的负债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第二十五条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类款项。第二十六条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是指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存放的款项。第二十七条拆入资金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第二十八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
8、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第二十九条衍生金融负债是指公允价值为负值的衍生金融工具。第三十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银行按卖出回购协议所融入的资金。第三十一条吸收存款是指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和财政性存款等。第三十二条银行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确认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第三十三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银行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薪
9、酬,包括应付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全部货币性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以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银行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第三十四条应交税费是指银行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交纳的各项税费。应交税费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第三十五条应付利息是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应付利息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以及提前还款日确认。第三十六条预计负债是指银行承担的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义务是银行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S)该义
10、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七条应付债券是指银行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公司债券。银行成为发行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的一方时,应确认应付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分别确认应付债券及权益。第三十八条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银行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于每季度末确认。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的确认第三十九条所有者权益是指银行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取决于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其他会计要素的确认。第四十条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润等。第四十一条实收
11、资本(或股本)是指银行接受投资者(或股东)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实收资本(或股本)于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确认。第四十二条资本公积是指银行收到的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第四十三条盈余公积是指银行从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的累计盈余,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第四十四条一般风险准备是指银行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第四十五条未分配利润是指银行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利润。第四节收入的确认
12、第四十六条收入是指银行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将一项经济利益流入确认为收入,需要符合收入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银行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二)该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十七条银行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等。第四十八条利息收入是指银行取得的存放款项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等。第四十九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指银行办理各项业务时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包括汇款、结算及账
13、户管理手续费收入、银行卡手续费收入、电子银行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担保和承诺业务收入、信息咨询业务收入、托管业务收入等。第五十条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银行进行各项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收益(或损失)、买卖差价收入(或损失)、股利收入等。第五十一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银行持有的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入或损失。第五十二条汇兑损益是指银行各类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收入或损失。第五十三条银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益日以及资产、负债的处置日,确认各项收入。第五节费用的确认
14、第五十四条费用是指银行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出。将一项经济利益流出确认为费用,需要符合费用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银行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二)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第五十五条银行在确认费用时,必须严格划分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本期费用和下期费用的界限。第五十六条银行的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第五十七条银行的营业费用,是指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不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
15、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等。第五十八条利息支出是指银行支付的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利息支出、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吸收存款利息支出等。第五十九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银行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第六十条资产减值损失是指银行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第六十一条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银行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第六十二条业务及管理费是指银行在办理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业务管理费用、折旧费用等。第六十三条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银行除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以外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第六十四条银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费用发生时,确认各项成本费用。第六节利润的确认第六十五条利润是指银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的确认主要依赖于收入和费用以及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利润包括:(一)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第六十六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