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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刃夬策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落实按照民主集中制规则议事、决策、办事的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以及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层工作规则和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
2、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规范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有利于做优做强做大集团公司,增强企业经济活力、影响力、带动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有利于集中各方智慧,提高集团公司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规范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第三条规范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应遵循以下原贝1:坚持依法依规决策的原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协调一致,主体、内容和程序依法合规;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按照各决策主体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坚持科学决
3、策的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统筹各方因素、科学分析判断,防范控制风险、促进科学决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第四条规范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既要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把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起来,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又要发挥主要领导在决策中的核心和骨
4、干作用,防止出现名为集体决策、实则无人负责的现象;处理好党委会与董事会、总裁办公会的关系。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为“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党委、董事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三重一大”事项须先提交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按照法定程序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其他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由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分别决策;处理好严格程序与提高效率的关系。各决策主体要优化决策程序,把握决策时机,提高决策效率。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对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
5、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党委会、董事会决定的,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集团公司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重大决定部署事项;(三)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事项;(四)集团公司兼并重组、收购股权、投资入股、设立新企业、改制、上市、增减注册
6、资本、破产等事项;(五)集团公司重大资产调整、国有产权股权变动等事项;(六)集团公司章程、生产经营计划、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事项;(七)集团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八)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重大机构调整事项;(九)集团公司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十)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事项;(十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
7、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集团公司G7、G6级领导人员的任免、奖惩、责任追究等,以及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聘用、解除聘用的意见;(二)集团公司向控股和参股企业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三)集团公司市管后备干部人选和拟报上级党委任免的干部人选的确定;(四)集团公司区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五)集团公司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及担任有一定影响的社会职务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集团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建设、技术装备情况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8、。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二)集团公司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三)集团公司非主业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对外合资合作建设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四)集团公司融资项目;(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范围。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国资委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集团公司预算外和计划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三)集团公司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且单项或单笔支出数额
9、较大的资金安排。(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具体事项详见*(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决策事项清单。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第九条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提出决策建议1 .党委委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能部室及所属企业,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资料。2 .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需经集团公司指定的承办单位(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并详细说明拟上会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认可,报决策机构
10、审议研究。党建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集团党委研究决策,集团公司党委综合办负责对提交党委会议的“三重一大议题进行审核;经营管理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集团党委前置提出意见建议,后由集团董事会研究决策,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商集团公司党委综合办对提交党委会议的“三重一大”议题进行审核。凡经商定的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决策机构成员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临时动议的事项预先要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决策机构成员说明并履行追认程序。(二)拟定决策方案1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
11、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2.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方案,供决策备选。(S)征求各方意见1 .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2 .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和列席会议的机构与人员,并提供比较完整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3 .董事会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时,应事先征求党委的意见。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
12、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4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性较强或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5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集团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四)组织专家论证1 .为支撑科学决策,集团公司分类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严格专家入库的推荐和遴选条件,也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性、可靠性。2 .对涉及集团公司全局性战略发展、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
13、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对专家的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五)风险评估1对可能影响集团公司和社会稳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3 .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集团公司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六)实施合规合法性审查1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由组织决策会议的部门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是否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等合规性进行
14、审查。2 .对依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重大事项,应当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由法务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法律意见书。3 .合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提交会议讨论。未经合规性、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七)集体讨论决定1 .会议通知应按有关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含短信、电子邮件)正式告知所有参与决策和列席会议的机构与人员,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根据决策事项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可派员列席会议,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就讨论的议题可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2 .集体讨论以党委会、董事会形式进行,
15、根据各决策主体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选择讨论、决策的具体方式。会议一般由主要领导主持,特殊情况下主要领导可委托有关分管领导主持。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并报告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情况。3 .集体讨论时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依据决策事项,决策主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作出决定,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进入董事会的党委
16、委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4 .对存在严重分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对紧急的重大事项,在经过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限时需要作出决策时,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应陈述正当理由。5 .决策性会议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实施等决定。6 .决策性会议讨论应完整、如实、详细记录,决策过程同步进行录音或录像。记录内容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