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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信用评价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第三条在
2、我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除外)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建筑业信用评价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章
3、信用信息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完成产值情况等。(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奖项;企业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通报表彰等。(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
4、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己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采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获取。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必要时可由建筑业企业持书面材料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核验后确定。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按“谁监管、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市、县(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按照职责分工采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三章评价内容第十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市场行为和附加指标。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制,考核得分由基本情况50分、市场行为50分和附加指标20分三部分组成,总分为120分。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基本信息、项目及产值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量化考核。第十三条市场行为是指在全市建设工程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行为和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情况的综合量化考核,包括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承担社会责任情况、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行
6、为。第十四条附加指标是指企业在外地建筑市场承揽一定规模的项目,实现产值入统、质量合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量化考核。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信用优良85分以上)、B(信用良好7584分)、C(信用普通6074分)、D(信用不良60分以下)四个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结果。第十六条建立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履约行为的评价机制,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由代建单位对承包企业进行日常检查,上报检查结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汇总、抽查、审核。第十七条实行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合格的,信用评价结论修改为相应等级。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鼓励建筑市场各方
7、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环节。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在市场准入、资质核查、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对建筑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信用等级为A、B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优先选择、信用加分和优化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一次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做出限期整改3个月的行政处理,企业
8、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满,企业可以恢复正常经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率,发现问题从重处理;连续两次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进行核查。对已不能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回企业资质证书。首次进入我市的外地建筑业企业,经查,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在项目承揽中确定信用等级为Co一年内在我省获得“龙江杯”的,信用等级确定为B;一年内在我省承揽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信用等级确定为Ao当年在我市签订施工合同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无故不参加信用评价,或出现市场行为中重大事
9、项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配备不足、未履约到岗,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等级确定为D,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并通报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对照考核标准、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查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和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二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考核办法进行适时调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