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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三、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省级渔业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局受理10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1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国家林业局受理10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五、子项:1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暨豚等)2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2、除白暨豚等外)六、业务办理项:1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暨豚等)2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除白暨豚等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暨豚等)000120354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2035400Y】3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暨豚等)0001203540014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暨豚等)000120354001015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
3、四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6 .实施依
4、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
5、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决定。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证的决定。7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
6、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
7、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查处。8 .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9 .审批层级:国家级/局(署、会)10 行使层级:国家级,省级11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I1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13 .初审层级:省级/直属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
8、生动物及其制品(白暨豚等)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白暨豚等)的初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暨豚等)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 .: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3) .: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
9、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人工繁育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2 .是
10、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1推动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对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材料均合格的申请人,采用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方式办理审批。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
11、处理投诉举报;4.强化许可服务,提高服务效率;5.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政策宣贯。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3 .物种来源4 .固定繁育场所使用证、协议、合同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五条):申请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法
12、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 .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3 .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4 .对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
13、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四条):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审批机关在批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
14、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国
15、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决定。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2 .法定审批时限:35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