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应诉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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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应诉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3号)XX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XX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工作办法(X市法组发2023)X号)等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

2、行政机关以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县司法局是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县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承办经县政府行政复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全县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等工作。第四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判,办理司法建议,落实检察建议,接受司法监督。第五条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应诉工作人员提供物资和其他必要的保障。第六条参与行政应诉的工作人员应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行政应诉职责分工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3、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确定行政应诉责任单位,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诉讼案件,并确定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案件办理。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行政机关被撤并或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应诉。第八条县政府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下同)引发的行政诉讼,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县政府办主任或分管法治政府建设的副主任签发办理意见,送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常务副县长确定涉诉事项副县长,并在2个工作日将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交由县司法局统筹协调行政应诉

4、工作;县政府办召集司法局、法律顾问、涉诉事项单位进行案情预研判,并向涉诉事项分管副县长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涉诉事项分管副县长意见或案情需要召集相关人员研判并诉前调解,具体应诉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县政府应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组织请示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或批复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报请示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二)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S)以县政府不作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相关单位为共同应诉责任单位。(四)经县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

5、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县司法局为共同应诉责任单位;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县人民政府为单独被告的,由县司法局承办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经开区和县政府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经开区和县政府各行政机关负责具体行政应诉事项,县司法局予以指导;涉及多个部门的,以牵头单位为主负责具体行政应诉事项,其他单位协同配合;应诉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司法局根据起诉内容确定行政应诉责任单位。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应诉举证工作由作出原

6、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的应诉举证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第十条被诉行政机关是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单位不明确的,或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应诉责任单位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指定,并根据案情需要召开诉讼案件联席会议。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请求审查,文件制定单位是镇(街道、管委会)、部门、经开区的,由该镇(街道、管委会)、部门、经开区负责答辩举证,文件制定单位是县政府的,由文件起草的部门、镇(街道、管委会)、经开区负责答辩举证,县司法局予以协助。第三章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发送的行政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

7、、传票、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由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接收和登记。其他收件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的,应在当日转交本机关的法治政府建设机构。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起诉状副本报送县司法局备案并录入全国行政应诉工作平台,并实时更新。第十四条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认真研究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依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答辩状、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第十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

8、,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抄送县司法局。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必须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逾期不积极履行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第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按

9、程序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撰写结案报告,对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查找问题,重点对案件败诉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法院裁决书复印件和结案报告报县司法局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案件基本事实;(-)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S)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四)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五)案件败诉原因分析及相应的改进措施;(六)行政机关对案件的评析;(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第四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职

10、责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出庭负责人。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职责领域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确定的分管行政事务的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出庭应诉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二十三条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涉案争议

11、具有协调化解可能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以及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出庭应诉或者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最迟于开庭前3个工作日告知人民法院,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致力于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积极发表意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组织协调,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提前熟悉案情,积极参与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参加辩论,陈述己方意见,回应对方质疑,对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对庭审中发现的行政

12、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改进措施。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第二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主要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出庭应诉。未出庭应诉的,应当旁听庭审。第五章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考核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及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XX县依法治县考核。县司法局每季度对全县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全国行政应诉工作平台案件录入和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

13、进行汇总、通报。第三十条县政府办公室负有提醒、协调安排县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因相关工作人员未积极履行以上义务导致行政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依纪追责问责。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分管的工作制定出庭应诉AB岗,将行政负责人出庭责任落实到人,持续提高我县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第三十二条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全面准确掌握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定期就行政应诉、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三十三条因行政行为不当、违法导致案件败诉,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由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

14、公室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追缴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委监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一)干预、妨碍司法活动的;(二)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未按程序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不按照本办法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四)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五)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行政应诉出庭人员怠于应诉,未积极履行应诉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全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十六条二审、再审行政应诉案件按照本细则办理。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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