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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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配送餐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安全工作意见(赣府厅发(2018)49号)和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赣教办字2019)8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2、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全市行政区域从事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服务的配送餐单位和需要校外配送餐服务的中小学(含市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第四条配送餐单位应当承担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和督导考核内容;协调相关

3、部门指导学校采取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配送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第七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学校配送餐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营养知识培训。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配送餐管理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

4、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配送餐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学校分工负责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第九条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重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第十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县(区)中小学校配送餐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中小学校配送餐工作;配合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成立由各县(区)教体局局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教体办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中小学校配送餐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

5、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中。对本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单位实行管理,制定本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实施办法,规范“配送餐单位定期自查、用餐学校日常监督”的工作程序;对配送餐单位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等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学生用餐安全。第十一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第十二条坚持营养健康原则。配送餐单位应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

6、理体系。一切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十三条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充分尊重学生个人及家长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在校集中用餐。第三章学校职责第十四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实行配送餐的中小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配送餐的常态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公开相关财务收支状况等信息。第十五条实行校长(校领导)及家长陪餐制度。做到“三同”:即与学生同样缴费、

7、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每天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配送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学校领导、学生家长、企业联席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整改。第十六条实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负责对配送餐单位配送食品进行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和膳食营养的基本知识,在学生每次用餐前认真做好配送食品检查,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单独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分餐管理制度,提供分餐场所,保持

8、分餐环境整洁卫生,并协助做好餐食分发、保温等工作。第十八条实行配送餐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配送餐单位名称、配送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等基本信息,定期公布伙食账目,每周公布供餐带量食谱,可安排教师和学生代表作为配送餐义务监督员,或设立家长开放日,让全体师生、学生家长对学生配送餐进行有效监督。第十九条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学校自身条件建立食材加工场所,合理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第二十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学生配送餐的价格,严禁学校或个人与企业签订有关合同或达成有关承诺,为教职工提供廉价或者免费用餐,学校不得从配送餐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用于学校开支

9、或支付“人头费”(如:考评奖、年终奖、加班费、午餐托管费等)。第二十一条建立配送餐满意度测评制度。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每周对配送餐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学校每学期应至少开展2次配送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师生对代菜质量、数量、价格、卫生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及时与配送餐单位进行沟通,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第二十二条建立配送餐企业负责人陪餐制度,健全陪餐工作机制,做到与学生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每月陪餐不得少于3次,陪餐人员为企业法人或企业相关责人(经理、店长、厨师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时发现和解决师生在用餐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师生提出的意见

10、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整改。配送餐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方面的重点培训和考核,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从业人员还应接受食物采购、储藏及烹饪等培训考核,营养师应接受“三减”等食品营养方面的培训考核。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健康饮食、文明餐桌、勤俭节约、制止浪费等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利用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食育教育”活动。配送餐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优势、特点,配合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勤俭节约、制止浪费”的方案及计划。第四章配送餐单位准入管理第二十四条坚持公开招标竞争择优原则。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11、本县(区)需要配送餐的中小学校的总体情况,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管理。各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与配送餐单位签订合同,配送餐单位的配送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充分发挥学校膳食委员会或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定期组织学校师生及家长代表,对配送餐企业进行抽查走访并对配送餐企业食品安全和服务状况进行评定,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配送餐企业。第二十五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单位公开招标管理办法和统一规范的配送餐服务合同。配送餐服务合同应包括配送餐单位服务标准、餐费标准、收费方式、供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

12、限、终止办法等内容,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食品安全、饭菜质量和价格等,合同一式三份,学校与配送企业各一份,上交一份至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与配送餐单位每学年签订一次配送餐合同。第二十六条为中小学校提供配送餐服务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取得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二)根据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达到南昌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年度等级为A级,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3、GB31654-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严格中小学校配送餐单位公开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范流程。各县(区)、学校应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将成交结果及合同(复印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资质审查。严格审核企业的资质、配餐能力及服务质量。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已进入市场监管部门“黑名单”和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三)综合考察。组织专家考察供餐单位的生产能力、卫生状况、工艺流程、资质信誉、资金保障、实际经营管理水平、运输路程

14、、所需时间以及近两年度经营业绩等情况。(四)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配送餐单位。(五)签订合同。根据综合考察和公开招标情况,结合本县(区)中小学校对配送餐的需求量等情况,确定中标配送餐单位名单,指导学校与配送餐单位签订配餐服务合同并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行配送餐的中小学校应与配送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第五章配送餐单位日常管理第二十八条实行配送餐的中小学校应加强对配送餐单位的日常监督,确保配送餐单位配送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全面

15、加强配送餐单位的监督管理。(一)学校每学期至少应安排专人到配送餐单位实地考察一次,并做好考察记录。(二)变更配送餐单位须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原则上每学年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变更配送餐单位。(三)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配送餐单位应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推行线上实时监管,做到从原料购进、制作到配送全过程公开,实现食品来源、加工、配送各环节都可追溯。第三十条配送餐单位应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卫生行政、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及学校、餐饮行业的监督、管理与指导。第三十一条配送餐单位应与学校签订有

16、效的配送餐服务合同后,方可为学生供餐。第三十二条配送餐单位在中标并签订配送餐服务合同之后、送餐之前,必须购买学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三十三条配送餐单位不得转让或分包中小学配送餐服务业务。第三十四条配送餐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学校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的配送服务,在认真执行GB31654-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规范:(一)保证学校配送餐质量,不得加工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配送任何凉菜食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制售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变质变味的,必须全部收回并销毁。(二)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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