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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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保障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水土保持设计与施工,监测与监理,监督检查与验收报备,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督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原则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

2、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第四条管理职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与管理;负责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核定,协助核定跨市(州)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组织开展省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与管理;负责未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部门的区的生产

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核定,协助核定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组织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与管理;负责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核定;负责对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跟踪检查;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主体职责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严格控制

4、耕地占用和地表扰动,严禁滥采乱挖、乱堆乱弃,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第六条编报依据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

5、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第七条编报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第八条编报时间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须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方案类型水土保持方案分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及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及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

6、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十条审批权限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方案区域评估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7、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审批方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技术评审,评审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实行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

8、负责。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审批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第十四条方案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收到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收到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后,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审批部门受理后即时办结。(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二)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9、;(S)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第十五条审批时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生产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将审批时间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方案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或者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所受理审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第十七条限批条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予

10、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六)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

11、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审批条件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施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二)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和内容满足示范文本要求;(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五)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范围合理;(六)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七)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A)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级、标准明确;(九)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合理;(+)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

12、)和进度安排合理。第十九条方案变更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一)改变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或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二)征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超过原批准方案的30%的;(S)公路、铁路以及供电、供气、供油、供排水等线型项目,在山区、丘陵区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并且累积长度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六)其

13、他依法依规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第二十条渣料场变更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阡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书面同意后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纳入验收管理。弃渣场上述变化

14、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第二十一条方案公示与时效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三章水土保持设计与施工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设计生产建设单位开展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15、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时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单独成册或在主体设计中列专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投资概算。第二十三条水土保持设计审批及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水士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第二十四条公示制度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施工管理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内容、质量、进度和资金投入;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第二十六条施工资料管理施工单位应撰写水土保持设施施工日志,按规定建立施工档案,分类保存相关资料,植被恢复措施和施工期临时防护措施还应分时段收集影像资料。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设施施工总结报告和相关资料。第四章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理第二十七条监测范围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第二十八条监测方案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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