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7000字(论文)】(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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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目录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民商法)1一、所有权限制的界定1二、国内外对所有权限制标准的相关立法21 .法定标准22 .提供便利标准3三、我国对所有权进行限制遵循的原则3(-)不得滥用“公共利益”原则3(-)谨防滥用公权力原则4()合理限制原则4(四)合法限制原则5(五)利益衡量原则5(六)利益补偿或利益返还原则6(七)平等限制原则6(八)限制与保护并重原则7(九)人类利益至上原则7摘要:所有权是物权法之根基。作为规范财产关系之基础,所有权是古往今来,中外共存的经济及法律现象,其不仅与所有者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影响着相对人的权益保护,而且直接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间接影响

2、着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对其作合理、适度限制是所有权保护的内在要求。所有权限制是所有权从绝对性走向相对性、从个体性走向社会性的必然要求。本文从所有权限制的界定、法律表现和限制所依据的原则三方面去介绍我国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关键词:所有权限制;原则;标准一、所有权限制的界定一般来说,所有权不但是一种绝对权,也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这是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键区别之所在。但不能就此得出所有权是绝对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的结论,因为所有权的自由行使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只是在不同的场合、环境、条件下,限制的程度有所不同。对所有权的界定,关键是要对所有权限制的范围有所了解,所有权

3、的限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所有权限制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目的四个方面的限制。所有权的四种限制在我国民法通则上都有所体现: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的范围进行的限制属于主体限制;善意取得制度、买卖不破租赁、相邻权等是对所有权内容的限制;规定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属于所有权客体的限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属于所有权目的的限制。狭义的所有权限制主要是指所有权内容的限制,即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限制,是我国民法通则中最常见、最重要的所有权限制类型,基于这方面的原因很多人把所有权的限制等同于所有权内容的限制。对于所有权内容的限制,

4、我国台湾学者谢在全教授认为:“使不动产所有权之行使,负有一定消极不作为或积极作为之义务,就此而言,即为所有权内容之限制。”但对所有权内容的限制仅限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是不够精确的,因为所有权的行使也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行使,比如善意取得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此,从所有权内容的角度来说,所有权的限制应当是指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之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之约束,并负有一定义务。所以有人认为所有权限制是所有人应当负有的义务,这种义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所有权人滥用所有权,侵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和损害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所有权限制是对所有权人的一种规制,这种规制要么部分

5、限制所有权人的权能,所有权人仍然能够行使一定的权能,比如相邻关系中提供便利一方的所有权权能;要么完全剥夺所有权人的权能,所有权人的权能消失,比如征收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原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权能。二、国内外对所有权限制标准的相关立法对于所有权限制的标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所体现。比较常见的主要是以下二种:1 .法定标准2004年修改后的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权人在法令限制内对所有物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德国民法典在第903条明确地规定了所有权的限制:“在不与法律或者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的限度内,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置该物,并排除他人的一切干涉。”我国物权法第42

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九不难看出日本、德国及我国物权法强调的是法定标准,对所有权的限制以法律规定为准。也就是说依照法律的规定,需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时,才能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反之,则不能对所有权进行限制。从表面上看,做到有法可依,没有什么问题。但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每一种需要限制的所有权都做出具体规定。同时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新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如果一切都要法定,不找出一个广泛适用的所有权限制标准,很容易出现法律真空,从而导致权利的滥用。2 .提供便利标准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

7、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上三条立法是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由于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是相互对应的,当相邻一方为对方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其所有权也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对相邻关系中所有权的行使进行了

8、一定的限制,这个限制就是所有权的行使有为对方所有权的行使提供一定便利的义务,就是所谓的所有权行使限制之提供便利标准。在相邻关系中,用提供便利标准去限制所有权的行使是没有问题的。但相邻关系只是所有权限制的一种,不能作为所有所有权限制的标准。所以说提供便利标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的,不能普遍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所有权限制。三、我国对所有权进行限制遵循的原则我国的物权立法在坚持权利本位的基础上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指导思想,坚持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因此,在所有权限制上,也必须贯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平等的思想,坚持科学的指导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既充分保护各类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又能严格限制

9、公权力对所有权的非法侵犯。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所有权限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不得滥用“公共利益”原则从广义上讲,可以把利益体系划分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这里的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是所有权限制的社会基础,所有权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核心目的,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优于个人利益是我国的传统和原则。正是这种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至上观念,使得我国在所有权限制的实施中,过度强化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地位,导致“公共利益”的滥用,弱化私人利益,以至于对私人所有者利益造成不必要的额外损失。滥用“公共利益”危害无穷,在实践中,一些强势的政府部

10、门甚或开发商等利益集团滥用“公共利益”,借“公共利益”之名彳亍侵害私人所有权之实,堂而皇之地图谋并非公共利益的部门或者企业私利,致使权利人利益受损。人利益受损。如:有些地方由政府出面为商业用地进行拆迁,征收土地等。我们不要忘了,维护私人合法利益也是所有权限制的目的之一,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已经写进我国的宪法和物权法。(二)谨防滥用公权力原则公法观念、公权观念认为,国家应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国家利益应绝对优于一切个人利益,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一切权利、权力都源于国家的授权,一切领域、一切关系都应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支配,人民和企业的一切行为都须得到国家的许可,国家拥有绝对不受限

11、制的权力。公法观念、公权观念支配之下的国家行政,强调政府对社会、对人民的“管理”,属于“管制行政”。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使得社会生活中长期缺乏私法观念和私权观念,造成私权软弱而公权强大,公法观念、公权观念占据支配地位,支配着公务员队伍和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为,导致公权力的滥用。笔者认为,所有权限制是公法和行政权力进人私法的主要途径之一,简单地说,所有权限制就是公权力依法对私法自治的干预,限制所有权行使是公权力的职能之一。实际上,目前对私人所有权主体侵害最大的是各类行政主体,不尊重私权的公权滥用就是违法,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公权力对私法领域所有权的干预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即:对所有权的限制

12、必须依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形式进行必要的适度的限制,杜绝公权力之手向私法领域伸得过深、干预过多操纵过紧的过度干预行为。()合理限制原则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一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违法干涉的一种完全的物权。因此,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必须严格遵循合理限制原则。笔者认为,所有权合理限制之“合理”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二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是适度的。所渭必要,是指对所有权的限制出于无奈,别无它法而不得不为之,否则不能有效解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如果有其他比限制所有权更有效、更经济、损害更小的化解冲突的方法,而还采取所有权限制措

13、施,则该限制应视为不必要的,也即是不合理的。所谓适度,是指所有权限制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包括限制的力度、广度、时间长短、利益损害大小等都应控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限制不够或限制过度都为不合理限制。(四)合法限制原则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原则是物权取得和行使的基本原则之一,取得物权以及行使物权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这就是物权法的合法原则。这里所讲的合法原则,既包括所有权人取得和行使所有权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更侧重于对所有权的限制必须依法进行。所有权本身是由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最主要的财产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也必须依法进行。我国物权法中相关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如我国物

14、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屋屋及其他不动产。”第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法第44、77、83、85条等也都有相似规定。笔者认为,所有权限制的合法原则应当包括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合法目的、合法处分等,所有权限制的效力和后果由法律明确规定,甚至是所有权限制的执行应该由专门机关负责,坚决走限制合法化之路,杜绝随意限制。(五)利益衡量原则所有权限制是出于解央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

15、冲突而为的,在这四种利益较量中.虽然原则上社会公共利益优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优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处于最低位阶,但现实中也不乏私人利益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的情况。所谓利益衡量,就是用法律决出这几种利益的大小和位阶关系,这就需要我们在它们之间进行质和量的比较与权衡,决出更大更优利益者,看受限制者利益更大更优,还是以限制所保护的另一者的利益更大更优。根据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应该对已经获得或正在迫切要求得到法律承认并保障的各种利益主张进行权衡比较,特别是在它们发生冲突时。而且,在必须决定何种利益应该让位、辆牲或牺牲到何种程度的情况下,不能执著于比较单一的、呆板的利益位阶原则,而应

16、根据现实情况灵活、机动地对各种利益主张进行取舍。例如:当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私人利益更大更优,那么所有权限制所倾向的应该是优先保护私人利益,而不能无视这种利益比较,一味地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优先。为了保护更小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而不惜损害更大的私人利益,这不是良法所为。当然,人类整体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都不能超越人类整体利益的重要性,倘若为了人类整体利益,而要对包括国家所有权在内的一切所有权进行限制亦不为过。(六)利益补偿或利益返还原则在所有权限制中,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都可能受到限制,但在现实生活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成为所有权限制的核心目的,而且私人所有权往往更容易成为牺牲对象,如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既然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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