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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车过户业务合作合同甲方(二手车交易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过户服务提供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合作模式1.1. 甲方确认,所有在甲方处成交车辆的过户手续均在乙方运营管理的“登记服务站”处办理,乙方按照人民币3至标准向甲方收取过户服务费。12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将委托乙方办理过户的车辆及过户所需资料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对车辆及手续进行检查并为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办证过程中如需车主本人到场,甲方必须协调车主到场配合乙方办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1.3. 合
2、作期内,甲方确保每年在乙方处完成不少于辆二手机动车的过户(以下简称:保底过户量)。若甲方未完成年度保底过户量要求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到期后结算过户服务费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差额补偿。差额补偿计算方式为:重新按应至的价格结算所有过户服务费,甲方补充支付所有过户服务费的差额。2 .合同期限2.1.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曰(含当日)止。2.2. 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可协商续延本合同。2.3.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订单产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3 .服务费用及结算3.1. 费用标准3.1.1. 乙方为甲方办理车辆过户,甲方按照UZ生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过户服务费
3、。前述费用仅包含正常过户所必须的过户出票费、牌照费、外检费和提档费,若在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了停车费、车辆代驾费、代办费等其他费用的,由甲方另行承担。3.1.2. 乙方已经开始服务,但因甲方或车辆自身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相关车辆仍计入提供过户服务的车辆数,仍应正常结算服务费。3.2. 结算付款方式3.2.1. 按月结算支付。3.2.2. 每月10日前结算支付上月已经完成部分的服务的服务费用。3.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结算账单(列明服务费用明细);甲方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如无异议则视为认可。3.3.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
4、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4. 发票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_开户行及账号:_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_增值税率:4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交易成功的车辆过户时所需的必备手续(如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车主身份证等,若过户方涉及公司还需提供公司相关证照等资料,具体以车辆管理所实际要求为准),为乙方顺利完成车辆本地及外迁过户提供便利条件。42甲方需确保提供给乙方的各类证明、证件等全部资料真实、合法、有效。甲方认可如因车辆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
5、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以及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真实、违反公共道德或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等甲方或车辆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4.3. 甲方每月应准时向乙方提供过户服务费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若乙方发现恶意少报漏报业务数据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要求甲方补足漏报部分数据对应的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金。4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通过借用第三方名义等方式隐晡在乙方二手车登记服务站内办理过户的数据或规避乙方的审查,更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在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处办理过户,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4.5. 甲
6、方在办理过户时应当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车辆查验、行驶和停放等,若甲方拒不遵守相关规范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车辆过户。46车辆不符合过户条件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处理完毕后再交由乙方进行过户,包括但不限于轮胎轮毂与登记信息不符、玻璃裂痕、外加前后防撞杠、外加脚踏板、外加行李架、车身贴膜、外加天窗、车辆减少座椅、补领换领登记证书、补办行驶证、身份登记信息变更、登记信息与车辆底档不符的变更等。5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负责为在甲方处成交车辆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转移登记、外迁、过户及提档、领取拍照及车辆手续交付。5.2. 乙方仅负责为甲方提供过户服务,
7、不负担甲方经营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和费用,不承担任何义务。若因甲方经营业务或过户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等原因导致的一切纠纷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本合同的签订在甲乙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佣、代理、合伙关系,双方对外不产生连带、补充或类似责任。5.3. 若因车管所原因、网络原因、复杂过户或疑难问题等导致未完成过户或者过户延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4. 过户车辆驶入乙方过户区域后,不视为乙方负有对车辆的任何保管或者安全管理义务,若期间车辆有任何损坏、丢失等情形的,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5. 乙方仅负责按照车辆现状将甲方提供的车辆
8、现有资料提交至车辆管理所进行审核,是否符合过户条件并予以过户由车辆管理所决定,乙方不对过户结果作任何保证,且乙方有权正常收取过户费用。6 .保密条款6.1.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62双方的所有合作业务中所涉及的交易及
9、客户信息均属于本合作合同保密内容,双方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若出现行为方责任范围内的泄密行为,对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6.3.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以下情况除外:6.3.1. 法院或有强制传唤权力的政府部门命令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规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和资料的;6.3.2. 本合同双方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必须披露相关信息和材料的。6.4.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7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7.1
10、. 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双方有续约意向的,须另行签订书面的合作合同,对本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7.2. 合作期限内,甲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且合同解除前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甲方应当正常结算给乙方。7.3. 合作期限内,乙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一旦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合同解除后,甲方仍应当正常向乙方结算合同解除前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等相关费用。7.4.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8 .违约责任8.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T分之
1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通过借用第三方名义等方式隐瞒在甲方登记服务站内办理过户的数据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在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处办理过户的,一经甲方发现,乙方按照人民币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超过五次(包含本数)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8.3.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2、。9 .其他约定9.1. 不可抗力9.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9.1.2. 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
13、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9.2. 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9.3. 不放弃权利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
14、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10 .合同联系方式10.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I)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电子邮箱:_(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_电子邮箱:_10.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0.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0.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0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
15、面形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0.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1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合同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2 .附则1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12.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