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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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三、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牵挂、乱停放、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渣土、杂物

2、,无异味,无污迹、污水、粪便和蚊蝇滋生地;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责任,劝阻、制止责任区内发生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报告并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六、将第二十九条删除。七、将原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八、将原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

3、条修改为: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九、在原第三十八条(修改后为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临街一侧不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实体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不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在原第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

4、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H一、删除原第四十六条。十二、将原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三、将原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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