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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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精神,加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全面提升我省外商投资环境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坚持高水平走出去闯天下与高质量“引进来”强浙江有机统一,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推动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忠实践

2、行“八八战略”、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做出贡献。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行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招引力度。大力招引“415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外资项目。鼓励各级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引导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外资招引规划。聚焦开发区(园区)主导产业链,瞄准招引一批“高大上、链群配”外资项目。推动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宁波、杭州、金义片区大力招引绿色石化、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等领域标志性外商投资项目。(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省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浙江企业、高

3、校和省、市重点科研平台合作,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浙江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与省内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发挥杭州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

4、扩大开放先行先试力度。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完善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融资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支持开展科创金融改革创新,探索依法依规开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平台,推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份份额二级交易市场发展。发挥杭州市财富(资产)管理优势,支持跨国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立外资资产管理区域总部。(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创新拓展吸引外商投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

5、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省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1P)试点提质扩面,鼓励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出台支持QF1P项目落地政策。落实好QF1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加快发展县招引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产业飞地、山海协作等途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26个加快发展县开展投资,探索完善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结对开展产业协作。严格履行已签署的各类地区间产业协作协议,全面落实双方在指标分配、税收分成等方面的条款,增强加快发展县招引外商投资企业的能力。外

6、商投资企业到加快发展县投资项目,享受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浙政办发2023)22号)规定的奖补政策的,其所需量化条件可按70%执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用好国家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争取更多外商投资项目纳入国家外资项目清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省级重大外资项目动态管理机制,推动标志性外商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建立在谈重大外资项目要素预保障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建立重大外资项目市县统筹联动落地机制。绘制全省要素资源“一张图“,统筹调度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

7、障。(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落实国家层面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政采云平台等渠道平等公平参与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省财政厅牵头)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

8、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省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参加省、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支

9、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省级国际投资争端应对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压实属地责任,妥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省商务厅牵头)坚决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省委网信办牵头)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协同、分级

10、分类协调解决的闭环工作机制。(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发挥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机制作用,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加强合规性评估,必要时征求商务部门意见。(各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行政执法力度。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依托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保护参展产品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受

11、侵害。(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部门间要加强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建立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适当简化程序性要求。(省市场

12、监管局牵头)五、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十一)优化外籍员工生活工作便利措施。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企业高层次外籍人才关心关爱机制,为本人及家属提供放宽上网限制、节日关怀关爱、住房、子女教育和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保障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外籍人才平等享受各类人才政策。(省委人才办牵头)持续优化出入境政策措施,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外籍人才申请多次往返签证、永久居留等提供便利。(省公安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浙里办等线上办事平台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便利度。(省大数据局牵头)(十二)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

13、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各行业各部门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为外商投资企业开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咨询和申报绿色通道,促进研发数据安全、规范、有序流动。(省委网信办牵头)(十三)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完善省

14、、市两级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鼓励有条件、有需要的县(市、区)结合实际建立相关制度,定期召开圆桌会议,形成问题诉求清单,建立问题闭环处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领导挂钩联系和跟踪服务机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提供便利。(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十五)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统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加大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

15、,加大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招引力度。确保政策资金兑付的时效性。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十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指导地方各级商务、税务等部门细化政策使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利润再投资实施技术改造等。鼓励各地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要素保障机制,将再投资项目纳入本地用工、电力、燃气、用水、用地等政策保障范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

16、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十九)健全外商投资招引工作机制。积极承接“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溢出效应,持续打造“投资浙里”品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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