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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的23种常见情况1刖百2022年3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执法(2022)23号),要求所有固定污染源于2023年年底之前原则上全部持证排污;同时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为促进排污单
2、位自查自纠,严格遵守排污许可制度,我们汇编整理了以下23种常见情况,以供参考。目录刖三11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2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23 .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34 .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45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46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57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78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79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810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811 .排污单位未按照
3、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912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913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1014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1015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按日连续处罚1116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按日连续处罚1117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1218 .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1219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1320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1321 .未依法取得
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1422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1623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161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合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违规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取得
5、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合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口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违规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6、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3 .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合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
7、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违规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4 .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合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
8、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第十六条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违规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9、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5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合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违规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10、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6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规责任:环境保护法(2014)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
11、1)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四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
12、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5)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4)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
13、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第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
14、、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
15、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7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合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违规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