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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2016年12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保障妇女在公共场所哺育母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是指为了方便哺喂母乳和保护妇女隐私而在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场所专门设置的设施。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主要包括母乳哺育室、指示标识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第四
2、条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政府倡导,社会参与;(二)循序渐进,覆盖城乡;(三)因地制宜,合理使用;(四)加强管理,有效维护。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工作。第七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
3、施建设促进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必要时可以把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实事工程。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经费预算。公安、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旅游、园林和绿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相关工作。第八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公共场所母乳哺
4、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新的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一)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场所;(二)图书馆、博物馆、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四)景区、公园、园林等旅游休闲场所;(五)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六)提供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七)其他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鼓励和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参照本办法,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第
5、十一条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应当设置在人员便于出入的位置,满足通风采光要求。(二)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指示标识应当完整、清晰、醒目。(三)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应当选用节能环保材料;内设家具应当选用坚固安全、无尖锐棱角的材料;地面铺装应当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门窗和哺乳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室内照明设施应当选用光线柔和的灯具,不得使用射灯、镭射灯等非漫反射光源。(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应当与厕所隔断,避免异味传入母乳哺育室。第十二条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应当根据人流量大小合理设置,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6米,宽度不小于1
6、5米。第十三条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应当配备下列设施:(一)可供哺乳用的座椅;(二)婴儿护理台;(三)流水洗手设施;(四)废物箱;(五)安全镜子;(六)电源插座;(七)其他应当配备的设施。第十四条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设计和建设指南,由市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维护责任人是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对于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六条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标识齐全完好;(二)设施功能正常;(三)采光通风良好;(四)环境整洁卫生。母乳哺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示并予以修复。第十七条已建成
7、投入使用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变用途或者无故停止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告示,开放时间与公共场所的营业或者服务时间一致。第十八条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服务评估制度。具体评估工作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服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资金补助、建设和服务评估等活动。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申报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补助资金,应当先由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组织对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进行评估,评估达标的,给予建设单位一
8、定的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妇女儿童工作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损毁、占用母乳哺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占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向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二条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公益志愿方式为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维护提供服务。第二十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二十四条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发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