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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和操作,有效防控临柜操作风险,提升临柜操作效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银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对外营业机构,内部核算管理机构涉及相关业务可比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是营业机构临柜业务管理和操作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具体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规程的基础与依据。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临柜基本业务”包括:(一)临柜公共流程管理和操作要求,包括:营业前准备、受理审核、业务审批、业务授权、营业终了处理、账表和档案管理等内容。(二
2、)临柜基本要素管理和操作要求,包括: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临柜业务印章、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以及集中作业模式下的业务处理等,是制定具体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规程的依据。第五条部门职责业务和产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和产品操作规程制定、系统交易设计和优化,运营管理部门从可操作性和风险控制两方面进行审核和提出改进建议;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临柜基本要素和公共流程的管理与优化。第六条临柜业务和产品操作流程设计和制度制定遵循“风险可控、操作高效、流程完整”的基本原则。风险可控是指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流程和制度应符合内部控制和劳动组织的基本要求,将临柜操作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操作高效是指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流
3、程应当简洁顺畅,便于柜员操作。流程完整是指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制度应涵盖业务的各个环节,避免遗漏,并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适时调整。第三章营业前准备第七条主管准备(一)检查人员到岗情况及到岗人员的劳动组合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二)通报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未了事项,安排重要工作事项,提示柜员做好营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检查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出纳机具等设备是否正常运作。(四)检查箱包出库或接收情况。(五)签到ARMS系统,及时查看并处理相关信息,确保ARMS系统全程监测ABIS业务。(六)其他需办理的事项。第八条柜员准备(一)清理柜台,查看办理业务需用的各类凭条、办公用品是否准备齐
4、全。开启终端、打印机、点钞机、对讲机等设备,检查系统、设备是否正常工作。(二)与随车业务员做好交接工作,检查现金箱是否完好无损。(三)其他需办理的事项。第九条系统签到(一)营业前需进行ABIS行部签到操作,由二级(含)以上主管作授权签到,由一名柜员作非授权签到。(二)柜员登陆ABIS系统进行签到操作,并按照相关业务规定正确登录相关系统。第十条报表审核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应对上一日的日终批量报表进行审核,发现不符或不正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一)审核营业机构批量、联机两种平账报告表中业务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异常。(二)“总分核对状况一览表”有无总分不符提示。(三)“业务状况日报表(
5、本部)”总借总贷是否平衡,重点审核:“通存通兑往来”科目余额是否为零;“99999”、“待处理来账贷方报单款项”、“待处理来账借方报单款项”、“其他待收结算款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是否有挂账,已发生挂账是否按规定及时核销;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损益科目和有大额发生额的存贷款科目发生额与原始凭证、相关业务清单是否相符,损益科目是否出现反方发生额;“网内应收结算款项”、“网内应付结算款项”、“大额支付应付结算款项”、“应付电子支付结算款项”、“小额支付应付结算款项”、“运送中现金”等科目是否有余额,余额是否正常。(四)审核批量运行情况表中系统内往来账户余额是否平衡。通过日终报表或联机交易检查系统
6、内往来上下级资金账户余额是否相符,核对系统内资金往来对账情况。(五)其他需审核事项。第四章受理与审核第十一条凭证审核柜员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凭证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查,并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在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凭证审查的要点有:(一)客户提交的凭证是否为本行受理的合法凭证;票据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涂改;票据上有无挖补、用药水销蚀等现象;票据纸张的颜色、手感是否正常。(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其基本内容、联数和附件是否完整、齐全、一致,套写笔迹是否相同,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为远期、停用票据。(三)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多联式凭证各联金
7、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四)印鉴是否清晰、真实、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六)款项来源与用途是否符合规定。(七)凭证、存单(折)、银行卡、票据是否已经挂失或接到止付协查通知,账户是否已经办理冻结或止付手续。(八)各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和制度的有关规定。(九)内部凭证的日期、借贷方账号、金额是否正确;摘要栏填写是否清晰、明了。(十)外币票据的外文书写是否规范,受让人签章是否齐全,是否在流通范围内,外币本票、汇票是否经有权人签章,外币私人支票是否有出票人签字。(十一)对外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掌管业务专用章的柜员在加盖业务专用章前要认真复核业务的真实性,
8、认真核对已打印好的原始凭证上的要素与记账凭证上的要素是否一致,包括户名、金额、使用凭证号码等。第十二条客户身份核查(一)根据法律、规章或银行制度规定,需提示客户出具身份证明的,柜员应按照规定核查或核对客户身份。(二)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与银行发生各种具体业务的,代理人须按规定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监管部门及行内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按照相关规定需执行核查客户身份信息的,柜员应执行客户身份核查,核对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手段进一步核实。第十三条审批手续的审核根据具体业务和产品的规定,某些业务在营业机构柜台办理时需先经营业
9、机构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或上级行有权人(部门)签字(章)审批的,柜员在受理时,需审核是否经有权部门或有权人员审批同意并签字(章)。第五章业务审批第十四条业务审批是指在柜台办理风险较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业务时,需先经运营主管或营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审批人签字(章)同意后,柜员方能办理,是柜面风险控制的事中预防性措施。第十五条审批业务范围(一)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印鉴更换、挂失以及电子支付密码支控方式增删等处理手续。(二)大额资金往来(包括大额现金存取)。(三)修改账户信息、柜员密码重置等重要事项处理。(四)错账、挂账及处理。(五)挂失手续及处理。(六)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七)柜员及自
10、助设备长、短款处理。(A)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调拨。(九)应收应付款及其他内部账务(包括内部自制凭证)处理。(十)网内往来以及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查询查复、退汇、待解款项、差错及异常的处理。(十一)营业机构纸质会计档案调阅。第十六条审批要点(一)权限性审查。1、营业机构是否具备业务办理权限,金额是否在授权范围内。2、需先经营业机构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或其他有权人(部)签字(章)审批的,审批人是否具备业务的审批权限,金额是否在授权范围内。3、柜员是否具备办理业务资格,并开通操作权限。(二)真实性审查。1、业务是否真实发起,原始合同、协议或凭证是否经客户等发起人签字(章)。2
11、、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挖补。3、填制的内部凭证与原始合同、协议或凭证是否一致;4、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5、客户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三)合规性审查。1、申请的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规定。2、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齐全。3、原始资料记载的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准确。4、审批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在规定的业务资料或凭证上的签字(章)是否真实、正确、齐全。第十七条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核符合以上条件的业务,运营主管或营业机构负责人应在相关资料上签署意见。(一)如审批人同时是系统操作授权人、相关凭证上已输出打印授权人姓
12、名或柜员号的,视同已履行审批职责,可不在相关材料上签署审批意见,由授权人承担审批人职责。(二)对于已应用集中作业平台的营业机构,需审批的业务如已上收作业中心集中处理,则无论审批人是否同时为系统操作授权人,都需在相关资料上签署意见。第六章基本要素处理第一节现金第十八条基本原则(一)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二)坚持执行“碰箱”、当日核对账款及检查监督制度。(三)柜员现金箱应设置合理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主出纳;未设置主出纳的营业机构在日终缴存金库。第十九条处理要求(一)办理柜面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
13、一清。(二)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拆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相符。(三)大额现金支取应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核查,并审查是否符合审批、预约等规定。(四)加强对现金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执行报告制度。(五)收付现金需按规定整点、挑残。第二十条假币处理(一)收缴假币必须由两名以上临柜人员同时认定后,当客户面收缴,并向客户说明情况。收缴的操作(如盖戳、封装等)须在货币持有人视线范围内或有效监控内进行。(二)实际收缴过程中,持有人对认定的假币要求拿回
14、再辨认时,收缴人员应隔着柜台玻璃供其辨认,不应将假币交回。(三)假币收缴后,柜员应向持有人说明其有申请鉴定的权力。第二十一条残损币处理(一)残损币的兑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执行。(二)办理残损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损币,应退回原持有人。(三)兑换残损币应认真鉴别真伪和点验清楚,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方可办理。(四)残损币持有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残缺、污损人民币,并告知持有人可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第二节重要空白凭证第二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账户(一)表外账户分为重要空白凭证账户和非重要空白凭证账户。(二)重
15、要空白凭证启用前,需按凭证种类由柜员手工开设表外科目分户,用于核算系统纳入号码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其账务处理由系统自动完成,该类重要空白凭证又可分为系统自动销号和手工销号两种。(三)非重要空白凭证账户包括表外一般账户和表外专用账户,表外一般账户由柜员手工开设,核算系统不纳入号码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和其他表外业务,账务处理需要柜员手工完成;表外专用账户则由系统自动开设,账务处理由系统自动完成。第二十三条重要空白凭证调入、调出、出售、使用应由系统自动进行流程控制和账务处理。对于目前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规定进行表外账务处理,并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记载领用、发放、销毁、上缴、保管情况。第二十四条调入营业机构调入重要空白凭证时,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认真审核凭证调拨单与实际调入的实物种类及数量是否相符,清点核对凭证号码是否正确、连续。审核无误后,由相关柜员填制记账凭证,选择相关凭证入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实物入凭证库或由柜员领用至现金箱保管。第二十五条调出营业机构调出重要空白凭证时,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认真审查调出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调出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种类及数量与调拨单是否相符,清点核对凭证号码是否正确、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