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及特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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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及特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总务处2011年10月25日编订2015年7月9日第2次修订则一总的章目一1.1第L3管理部门1-1L4数据建立1-1L5依据1-1第二章公务车辆使用2.1统筹调派之公务车2-12.2驾驶员管理2-12.3部门专用车辆使用管理2-1第三章车辆保养1. 1保养等级及执行部门3-13. 2请修3-14. 3修复、验收3-1第四章事故处理4.1 肇事处理流程:4-14.2 肇事报告4-14. 3肇事结案4-15. 4违规与惩处4-1第五章费用报支、分摊及管制6. 1购用油料5-15.2周转金5-15. 3车辆保险、年度检验及规费缴纳5-15.4 费用分摊原则5-1

2、5.5 费用分析管制5-1第六章附则6.1实施与修订6-1附件附表一短程出差车费报销单A-1附表二派车单A-2附表三行车日报表A-3附表四驾驶员状况确认表A-4附表五事件处理提案表A-5附表六车辆清洗记录表A-6附表七车辆检查基准表A-7附表八车辆出车前检查表A-8附表九确认表车辆修复单A-9附表十汽车险投保申请表A-10附件一车辆二级保养项目B-1附件二车辆三级保养项目B-2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北京清华医院的车辆管理,使公务车辆之调派、养护、事故处理及费用报支等作业有所遵循,根据医院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1.2 范围凡本院所属机动车辆均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1.3 管理部门(1)行政车

3、、交通车等统筹调派之公务车由总务处负责;另有特殊任务需要配置专用之车辆,由该车辆之配属部门负责。(2)各型车辆钥匙、行驶证原件于驾驶员下班时,一律交予车辆管理员或警卫室(哨)保管,隔日上班时再至车辆管理员或警卫室(哨)签名领取,因公务需要,而派驻在外车辆除外(在外车辆管理方式由管理部门另订之)。1.4 数据建立总务处应自车辆购入时即依厂商提供之使用保养数据建立周期保养基准及相关保养、维修资料(一车一表)。1.5 依据(1)行车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执行。(2)限行日规定依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执行

4、。公务及特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1-12015年7月9日第2次修订第二章公务车辆使用2.1统筹调派之公务车(1)行政车A.使用原则a.行政车以单程100公里以内,且当日往返为限。如超过规定里程,应改乘其它公共交通工具,其费用依出差办法规定办理。b.因接送医院宾客及公务需要,经呈院(副)长及以上主管核准者,不受前项里程及日数限制。c.行驶区域在当地市区内,其使用时间将超过预定时间时,使用人应以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延长用车时间,车辆管理员则视公务车调度运用情况,若无法继续提供派用时,使用人应改乘其它交通工具,其车资可凭乘车车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总务处签字后至财务办理报销应。B.派车方式a.因公需使用公务

5、车辆时,使用部门应填具派车单(附表二),经部处长级(含)以上主管核准后送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员凭以派车。b.为利驾驶员及车辆之调度,故呈准之派车单,均需于使用车辆之前一工作日下班前,由申请人送达车辆管理部门。c.为免增加驾驶员及车辆调度困难,临时派车者(非前一日派车),其派车单一律呈至院长级主管,核准后由申请人以电话向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员确认派车单是否送达。d若于下班后,临时因公需用出租车时,其车费其车费之报销有使用部门主管核准,并附派车单(无车可派)、出租车发票、签至财务方可报销。e.公务车辆驾驶人员每次用车后均须填写行车日报表(如附表三)C.行程管控a.派车单内起讫时地等各字段,均需由申

6、请人或申请用车部门负责填写。b.a确:呆预计抵达目的地时间,应较约定时间提前20分钟到达,申请人另须与目的单位相关人员确认“行车路线”、“预估行车时间”、“道路交通不可控”等因素,始得填写派车单预估发车时间。C.车辆管理员于接获派车单后,须与驾驶员共同确认申请人之“行车路线”、“预估行车时程”是否可于约定时间20分钟前抵达,如有异常,车辆管理员应适时调整实际出发时间,并通知申请人,公务及特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2-42015年7月9日第2次修订申请人亦需同时通知搭车人员变更后之上车d.时间及到达时间。e.驾驶员必须配合于实际出发时间前5分钟到达候车地点,如无法提前到达,须即反映车辆管理员(或申请人

7、),以利后续调整。D.有院长(含)以上主管出席之正式官方会晤派车a.依2.1.(1)申请及核定派车,派车单送达时限提高为合用车辆前两个工作日下班前送达车辆管理部门。b.院长(含)以上主管派车以公务车为原则,确实无车可派时,必须与出租车承揽商约定行车线路、时间。c.行车线路不明、或行车时间无法预估时,应由申请部门申请派车(派车单送达时限依2.1.(D.B规定),由车辆管理部门、申请部门、驾驶员(或外租车驾驶员)共同进行路线勘察、时间预估等作业。E.派车顺序依下列顺序派车为原则:a.医院宾客。b.院(副)长级以上人员。c.公务急需用车人员。d.其它需用车人员。F.行车记录a.驾驶员应每日整理派车单

8、及各项费用单据,于每周交车辆管理员核对,暂不进行费用分摊。(2)定期班车固定班次、上下班及公务连络用之定期班车应依规定之时间、路线、停、开地点行驶。(3)出租车A.使用部门于公务车不敷派用且负有急要公务时,可改搭出租车,并于回院后经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总务处主管签字后3日内报支车费。B.行驶区域以单程50公里为限。超过规定里程者,应改搭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但因特殊需要经指挥部负责总务主管核准者,不受上述里程限制。(4)公共交通各部门因特定作业例行公出,到市内其它单位商洽业务时应以采用公交和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其往返路费可在每月月底时汇总票据,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报销。机车(或电动车)A.因

9、特定作业处理往返频繁,须以机车(或电动车)配合使用者,应以签呈详述理由,呈院长级主管核准,始得购置之。B.各部门所购之公务机车(或电动车)须造册送总务处列管。C.购置之公务机车(或电动车)以男女两用型为原则,主要配件包括锁头及龙头前加挂之网篮各一只。D.管理部门应妥善规划公务机车(或电动车)停放位置,禁止任意停放。E.公务机车(或电动车)应指派专人保养及使用,并随时保持可用功能。F.车辆购置、行驶,须依北京市相关法律规定办理。2.2 驾驶员管理(1)公务车辆之驾驶人员,一律须具备该等级车辆合格有效之驾驶执照。(2)驾驶人员于出车前,须由车辆管理人员依驾驶员状况确认表(附表四)逐一确认身体状况:

10、A.饮酒测试:车辆管理员以眼观、鼻嗅察查驾驶员是否有饮酒情形,若无法明确判定者,以酒精浓度测试器检测。酒测值达0.Olmg/1(含)以上者,即通知驾驶员主管管制该员当日不得出车;若属专责车辆驾驶员,当日需请事假休息。酒测值达0.15mg/l(含)以上者,需另以事件处理提案表(附表五)呈报部务会审议记警告(含)以上之处分。B.平衡性测试:平衡木供测试驾驶员平衡性(未设置平衡木之地区则要求走直线四米)。C.身心状况评估:车辆管理员需观察驾驶人员之身心状况(如是否过于疲劳、睡眠是否充足、是否有特殊疾病易造成行车危险等)综合评估其是否适合驾驶车辆。(3)车辆管理员由驾驶员兼任之部门,应由车辆管理员上一

11、级主管进行确认。(4)设有固定驾驶员之部门应于每日上班前进行测试,未设有固定驾驶员之部门则于人员每次驾驶公务车辆前进行测试。2.3 部门专用车辆使用管理(1)部门内设有部门专用车辆者,需指派固定之车辆管理员,管理部门内公务车辆,其职责如下:(2)保管公务车辆钥匙时,于同意公务车辆派用前应依驾驶员状况确认表逐一确认并签名后,始得交付钥匙供使用。(3)管理车辆行车动态(含申请使用、行车记录、车况情形),并督导公务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及加油等事务。(4)各部门专用车辆于院区内行驶,仅需填写行车日报表,若需派用车辆至院外时,应依规定加填派车单。第三章车辆保养3.1 保养等级及执行部门车体及底盘

12、清洗:公务车辆须随时保持清洁,车体及底盘应定期清洗。车体至少每周清洗一次,底盘则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可依院区环境适度调整清洗周期。车体及底盘由公务车辆管理部门自行负责清洗,无清洗条件时可以签呈,呈准后付费至洗车场清洗(原则一月一次)。每次清洗后,应将清洗日期、部位及清洗人员等记录于车辆清洗记录表(附表六)。A.一级保养各车之驾驶员(车辆管理员)应于每日行车前依车辆检查基准表(附表七)之检查方法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记于车辆出车前检查表(附表八)。B.二级以上保养(附件一、附件二):由各车种代理商或特约保养厂负责为原则,若因配合时效需要,得就近洽请绩优保养厂保养,并签订保养合约。

13、无固定驾驶人员之公务车辆,应由车辆管理员负责该车辆之清洗及各项保养维修相关事宜。各公务车辆应建立维修保养纪录表(一车一表)。3.2 请修(1)车辆定期保养或故障时,驾驶员应填具车辆修复单(附表九),并详述故障部位及原因,交车辆管理员检同该车维修保养记录表并案呈总务处主管核签,经核准后凭以修复。车辆计前镀金或1大幅而应以签呈依核决权限核签后,填具车辆修复单办理修复。33十多复、收(;)车辆管理员应凭核准之车辆修复单即办理外包修复,惟询价时应以该车种原代理商(含特约保养厂)或遴选绩优保养厂办理合约外包修复厂商,并依报价内容逐项确认质量及合理费用,依核决权限呈准后办理修复。(2)车辆大镀金或引擎大修

14、案,如未订维修合约,应遴选2家以上信誉良好、等级相当之厂商办理比价招标。(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且无法继续行驶时,由驾驶员将故障情形向车辆管理员以上主管报备,依预估费用核决权限核可后,得就近觅修理厂修理。但应于翌日补办请修及验收手续。(4)修复验收后,车辆管理员应将车辆修复单并案归档。第四章事故处理4.1肇事处理流程:(1)车辆肇事时,驾驶员应立即将肇事时间、地点及经过报告车辆管理部门主管以便后续处理。(2)保持现场,不任意移动车辆(如须移动则应划记车轮位置)。(3)通知交警(110)及前来处理。(4)通知保险公司(依保险卡电话报案)知悉。(5)驾驶员返回公司后,应立即填报肇事报告表、汽车出险通知书由主管办理出险事宜。4.2肇事报告车辆肇事时,驾驶员应于当日填报事件处理提案表依核决权限呈核。4.3肇事结案肇事案件处理完结后,车辆管理部门应将交涉经过及处理方式,依发生费用核决权限提报核签(应附事件处理提案表、和解时附和解书),影印送财务部门结案。4.4违规与惩处(1)公务车出车行驶,若因个人行为违反法令规定,经交通主管机关开立罚单者,其所罚款项一律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如系特殊原因,造成的另案呈报处理。(2)超速驾驶而被警方查获者记大过一次处分,故意变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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