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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 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我校教学资源,发挥学 校办学优势和特色,实现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根据高等学 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决定在进一步 完善学分制的基础上,在本科层次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施行情况,特 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章专业设置及修读条件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 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 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
2、读主修专业并 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第三条 学校开设的双学位、双专业专业目录由学校根 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和社会 需求确定。学生辅修专业必须在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范 围内选择。第四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选择辅修专业 一般于第三学期开始时进行。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 业,在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第五条 凡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无违纪记录;(二)第一学年的实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 求,无不及格课程;(三)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 个学科门类,双
3、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 个专业类。学校开设的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不属于双专 业范围,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学生不得互选。第七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纳入我校正常的学籍 管理和教学管理。为保证双学位、双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 由各学院实行单开班的上课形式,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 业的特点,自主确定上课形式。第八条双学位、双专业教学开设单位负责所设双学位、 双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 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第九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 原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学生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一经被 录取,不得随意变更专业,
4、不得自行中止学习。确系无法坚 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 由开课教学单位批准,教务处备案。已缴学费扣除已修学分 对应学费和管理费,余额退还学生。学生因休学、停学而暂 时中断双学位、双专业学习,可保留双学位、双专业资格;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成绩由开设双学位、双专业的单 位任课教师录入成绩管理系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学生的 毕业资格审查、学位资格审核、相应证件的发放工作纳入学 校正常的学籍学位管理。第十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专业课考试不及格 者,按要求报名重修。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辅修专业 课程重修学分累计8学分者,取消其修读资格,并不得再申 请其他双学位、
5、双专业。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考试作弊与 修读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既影响其主修专业及 学位的获得,同时取消其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资格)。第十二条 如在校期间未完成双学位双专业学习者,一 般应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特殊 情况下,本科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最长可延长4年修业时间。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安排教学任务。第四章毕业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才能取得 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第十四条证书发放:(一)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 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高 等学校只能为取
6、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 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 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 专业证书将由我厅统一印制)。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 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二)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 提下,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L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和学位 授予资格,同时取得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或辅修专业的学位 授予资格时,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 学位证书。2 .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和学位 授予资格,但未完成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学生可以先取得 主修专业学
7、位证书,同时选择继续学,待修完辅修专业课程 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或学位授予资格后,可以获得辅修专 业证书或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位证书。3 .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和学位 授予资格,但未完成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学生可以放弃继 续学习,可以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学校 出具辅修成绩证明。(三)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 都不得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学校发给 辅修证明。第五章收费管理第十五条 双学位、第二专业学费每学期按所修课程学 分缴纳,具体标准执行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学校规定的时间办 理交费、注册手续。逾期不交费注册者,作自动退出处理。第六章其他第十七条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