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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总务处2012年05月31日编订2015年07月5日第3次修订页次1 .总则12 .组织机构13 .聘用制员工计划生育工作14 ,合同制员工计划生育工作25 .附则31 .总则(1)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2 .组织机构院工会为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宣传教育及药具发放等工作。3 .聘用制员工计划生育工作(1)男员工满25周岁,
2、女员工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2)女员工满24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3)晚育女员工需取得生育服务证后才能怀孕,并从怀孕第七个月起,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4)生育假休假按照北京清华医院考勤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执行。(5)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办法:A.凡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每月领取1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给50%),发至子女满18周岁止(增休产假三个月的,奖励费发至子女满15周岁止)。B.双胞胎或多胞胎夫妇,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C.婴幼儿补贴,从子女第7个月发至上小学为止,最长不超过7周岁,家长双方单位各发每月20元,奶费从出生发至2周岁
3、每月2元。D.上述独生子女奖励费、婴幼儿补贴及奶费,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6)计划生育率、晚育率要达到100%。(7)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接受节育、绝育手术的员工,或对上节育环失败而怀孕做人工流产的员工,根据医院的证明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8)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员工,依北京市相关要求,经过审批取得生育服务证后才能怀孕,否则按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有关计划外怀孕处理。(9)对计划外生育的员工,经多次做工作仍坚持生育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按北京市人口与
4、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10)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部门领导及所在部门三年内不得参与院内评奖、提职及先进评选,其所在部门的领导也应受到批评及经济处罚。(11)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费用发放由院工会负责审批并通知人事及财务部门。(12)计划生育工作流程:A.办理生育证工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如女方为外地户口,可在男方户口所在街道领取。B.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程序符合条件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女方为外地户口,可在男方户口所在街道领取。4 .合同制员
5、工计划生育工作(1)本单位合同制员工已办理结婚手续或生育子女的,在签定合同时.,须凭原单位或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在院工会登记备案。(2)符合婚姻条件的合同制员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或取得计划生育服务证,应在一个月内持结婚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在院工会登记备案。(3)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办法:我院不予发放,可到户籍地咨询办理。(4)相关计生要求及奖惩办法比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5)计划生育工作流程:办理生育证工作程序到户籍地咨询办理。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程序到户籍地咨询办理。5 .附则(1)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此办法未涉及部分,均按国家、北京市、昌平区及清华大学奖罚规定办理。(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