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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目录一、引言2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历史2(-)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3(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3三、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的思考3四、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4(一)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4(二)权利保护范围过窄4(三)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不利于消费者维权5(四)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5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5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53 .“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5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5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五、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策略6(-)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再发展6(
2、二)通过立法拓展消费者权利范围6(三)强化监督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7(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7结语7参考文献8摘要: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关系到众多方面,从商品类型的多样性,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多样性,都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难度与复杂性。对此,我国既要努力协调我国当下法律法规,为消费者们真正建立起法律保护体系;又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纠正现行法律的不足,才能发挥出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打击不法经营者的法律效用。当代最早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始于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后的一段时期,伴随着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进
3、行发展。当今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程度与效果,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与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高速发展,也由此市场中出现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情况,这个过程中也不断暴露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中的不足之处,因此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通过学术分析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完善,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与必要性。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完善;建议一、引言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在2013年通过,并一直实施至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8章36条目,对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规制经营者行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
4、国市场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在国际消费者权益运动的带动下,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司从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仍然屡屡受到损害,这说明我国当下应当开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研究,促进我国法律能够更加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WTO和网络经济的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发展过程中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本文旨在分析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根据国外的经验,我们提出了一些迸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建议,例如重新定义消费者的观念,扩大消费者权益和扩大赔偿范围,以促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历史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某种商品的经
5、济和社会体系内进行特定的消费行为并完成特定的消费过程时所享有的权益的总和。同时在社会经济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下,人们对于消费的需求不断增加,通弄个是法律制度观念已经在人们心中深深扎根,也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逐渐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消费者运动产生的历史时期正处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由此引发消费者运动,后来作为全球运动而传播到世界各国。国际上首个消费者协会在1891年纽约正式建立;而到了1898年,国际首个国家性质的消费者联盟(IoCU)也在美国成立。其成立宗旨是给来自各地的地方的消费者进行维权活动,工作内容有相关信息传递,进行消
6、费者维权意识教育,举办相关主题研讨会等等,(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2月,我国正式成立了我国的消费者协会。随后,建立了包括省,市,县在内的各级消费者协会。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卫组织后,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得到良好的发展。在我国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民间组织发展下以及“3.15”宣传活动的不断开展,消费者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与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三、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的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条法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法条中使用了“为了需要”句子结构来给消费者做出定义,因此传统理论就主张消费者的概念是通过购
7、物行为来达到个人生活需要的自然人。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歧义,并非是日常消费而是出于别的原因而实现购买,因此不应受到“消费者权利法”的保护,这反映了对判例法“了解假冒产品”的误解。而购买假冒产品“通常由于主观主张不一致而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无视“假冒和销售假冒产品”的爆发。这适用于处于劣势的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消费者的概念如何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应该基于立法目的和现实需要综合2个方面来综合考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的立法意图就是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权益进行保护;最近几年,我国消费市场中假冒伪劣的现象不断出现,消费者们难以躲避,让执法者力不从心。在当下的背景下,众多消费者表示需要依靠“重典”
8、来重新整顿市场风气和规范市场行为。所以,非常有必要对消费者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解释。为了解决上述理论问题,一些学者建议这样来定义消费者:“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尽管该定义取得了一些迸展,但仍将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借口以规避法律和规避制裁。从消费角度看,既有生活消费,又有生产消费。就生产和消费而言,实际上是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使用“合同法”迸行监管不应违反公平原则,并应为当事方之一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一些研究人员提出了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是为非生产性消费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获得服务的自然人。我同意后一种意见。这消除了生产和消费的目的,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框架内将所
9、有具有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包括在内,从而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范围并消除了判例法的混乱。例如住房消费,医疗服务消费,交通旅游消费,金融保险公司消费等新领域的新部门的消费者,也可以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更有利于合法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四、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当前针对当前政治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法体系主要涉及第28条与第34条消费者、经营者的消费发生用人单位权益纠纷时,可以向负责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上诉。第50条规定了刑事权限和处罚方法的,需要按照规定去行使;而达到犯罪层级的,将根据法律规定去追究责任。还没有在法律中得到规定的,工商部将对此实施一定的制裁行动。这些
10、规则阐明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和解决消费者纠纷,调查和起诉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三个主要行政功用,并反映出在政府为主体下几个部门之间共同合作的行政保护框架。可是,在实务中也出现了众多的矛盾之处:第一,关于消费者保护措施的措辞,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在某些方面很难区分一级和二级。受当局限制,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是落后于现实发展的。其次,在接受消费者投诉时,分工不够明确,导致每个部门的范围不明确。第三,在受理投诉方面,受理投诉的责任和制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往往不在同一部门,这也削弱了打击非法活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另外,行政执法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机关执法的保
11、证,法律必须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满足业务需要的方法。可是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利法中没有对执法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定。(二)权利保护范围过窄毫无疑问,消费者较与经营者一直处于弱势一方。因此为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能够实现平等交易,国家施以广大消费者们特殊保护,这在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国家批准立法。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它对运营商的活动施加了一定的约束和约束,强调了他们的义务和规则,突出了消费者的权利和规则,并确保了消费者权利的实施。在法律中也需要涵盖对特殊的消费者保护:即是当消费者权利跟其他权利产生矛盾或者出现冲突关系时,首先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权益。用法律法规来明确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利和经营者们在经营活动
12、中应当承担的义务,消费者可以享受消费者活动中的全部权利,并改变他们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拥有的权利是实施对消费者保护工作存在的基础与前提。当前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给予消费者九种权利,允许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依靠法律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当前,现有的几项权利逐渐无法完全用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重要的一项是消费者隐私。尽管隐私受到民法的保护,但是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地涉及消费者事务,并且运营商披露消费者隐私以获取未经授权的利润并不少见。因此,不可避免地要扩大消费者权益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建设对消费纠纷能否顺利解决有
13、很大的影响。消费者权益法中没有说明消费者纠纷后承担的举证责任。但是,消费者纠纷跟一般民事纠纷存在差异。根据消费者纠纷中消费者处于纠纷中较弱地位的特征,应建立更加顺应其特征的举证原则,以展现对法律弱势一方的保护,即建立更加支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举证责任制度。(四)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我国当下的法律中给消费者用以维护自身权益的五条途径,可是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协商调解无法得出结果,上诉被拖延了很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仲裁没有根据,最终消费者懒得再继续耗时间维护自身权益的现象,这很大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践中的真正实施与落实。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在市场秩序混乱、信用危机即政府管理落后的过渡时
14、期,经营者对合法经营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自律意识还需要不断提高,长期用“与经营者和解”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不足的。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隶属于协会的组织,功能受到限制,经营者与消费者便只可以利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然而调解的方式是没有法律的强制力的,也由此往往在现实中调节的成功率很低。3 .“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因为消费者权益法不包含对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消费纠纷的方式的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在解决消费者纠纷,就算双方都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协议上的约定,并且行政机构没有执行协议的能力,则行政机构很难成为主张消费者的消费者,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4 .“根
15、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现在,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消费者纠纷在现实运用中有一定限制,这是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存在与经营商发生纠纷才需要考虑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但是,仲裁请求基于消费者和运营商。它基于双方的自愿工作,但是目前几乎没有经营者愿意跟消费者达成协议,以通过仲裁解决消费者纠纷。从客观上讲,它使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仲裁系统很难有效运作。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下,中国的诉讼相对传统。对于小金额的消费者纠纷或者群体性的纠纷,尽管一些法院已经针对该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并提出了灵活实用的诉讼程序,但是还未找到更加顺应消费者产生的纠纷特征的诉讼制度。繁琐的诉讼和冗长的诉讼
16、耗费时间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诉讼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诉讼对于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当下,我国消费诉讼大多数是个人消费者来发起的,还未有能够在消费者群体诉讼中可以适用的程序。这类诉讼不符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际需要。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当通过仲裁制度的完善来进行解决,通过亦或是哪个方式可以有效的实现对消费者权益更好保护的效果。五、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策略(-)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再发展当下,部分的中介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自律不足,甚至存在了解法律仍然故意违反法律的现象,这让消费者很难做到起诉取证。所以,首先我国有必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同时,还需要逐步建立对中介机构和执法机构人员的工作后果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