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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告诫制度一、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本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制度。二、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比较严重,但不构成违纪违法的,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告诫书,由乡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1 .无故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培训的;2 .不重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的;3 .对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4 .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5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6 .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7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三、告诫书由乡安委办存档,报县安委办备案,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依据。四、经告诫后仍不改正的,乡党委政府将对其主要负责人采取组织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