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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函(参考文本)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申请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并由我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经研究,我部予以同意(见附件)。现出具如下意见:一、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就其职能涵盖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进行说明;就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就此进一步说明。二、对申请成立登记材料的审查意见。我部对发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符合中华人民
2、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单位对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标准。具体审查意见如下:(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的审查意见;(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合规性的审查意见:(S)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合规性的审查意见:(四)关于发起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的审查意见;(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六)需要说明的其他审查意见。三、关于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意见。我部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将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附件:关于同意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单位印章)年月日附件关于同意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参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你们关于申请我部作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作为由你们发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请发起人依法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发起人在民政部批准成立登记前,不得以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发起人责任。此复。(单位印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