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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维护捐赠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捐赠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XX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货币资金及银行账户管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监督等。第三条凡以XX大学名义、XX大学下属单位名义或本校教职工名义筹集的资金、实物,其用途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均可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第四条凡使用捐赠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归本基金会所有。第二章财务管
2、理体制第五条基金会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统一领导下的财务独立运行体制,基金会独立开户,独立设帐,独立核算。第六条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代表负责制。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七条基金会集资劝募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统一原则。第八条基金会收入范围包括:(一)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会及个人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二)会费收入,根据章程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三)提供服务收入,根据章程等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四
3、)利息收入,即将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五)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投资实现保值、增值所获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在上述范围以外所取得的各项合法收入。第九条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用途的基金,如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第十条按照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第十一条除货币资金外,受赠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也要在规定期内登记入账,并按照基金会章程进行资产管理。第十二条捐赠协议是基金会确认收入的
4、基本依据。签订协议时,应明确捐赠方式、捐赠金额、支付时间和使用方向等。第十三条本基金会在收到捐赠资金时,应使用中央财政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第十四条凡使用基金会捐赠票据收取的各类捐赠资金,必须全额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基金的使用范围:本基金会的资金,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用于资助学校以下公益活动和建设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改善办学条件,包括建筑物购建、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等;(二)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资助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四)吸引国内外知名学者、优秀人才来校
5、讲学、任教;(五)资助与海外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交流;(六)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活动;(七)资助高端论坛及省内外各类学术会议;(八)资助有益于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其他活动;(九)开展募捐和筹资活动必要的工作经费,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十)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用途。第十六条除基金会运行经费外,基金的各项目开支原则上应通过学校财务部门以转移支付方式办理支出手续。第十七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猊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o第十八条凡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资金支付,一律按照捐赠者与本基金会签署的
6、协议执行,对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可执行。第十九条对非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须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基金会商学校财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按学校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资金转移支付手续。第二十条捐赠基金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负责制,各项资金支付尤其是大额资金支付及政府采购等经济事项,须严格执行XX大学相关规定并办理转移支付手续。第二十一条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五章货币资金及银行账户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应依据国家有关
7、规定和基金会捐赠项目的实际需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并进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由秘书长审签后报法人代表审批。第二十四条基金会账户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改变账户用途,应严格执行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签制度,由基金会秘书长和法人代表审签。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和投资活动,争取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其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国债、股票、基金、有价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第二十六条对风险性投资和专项理财项目,基金会秘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报理事会决策,基金会秘书处根据
8、理事会会议纪要办理投资手续。一般存款业务由秘书长审签,基金会财务部门具体执行。第六章票据管理-5 -第二十七条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及银行空白票据。第二十八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向财政部门申领的,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由基金会财务部门专人负责申领、使用登记和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管理台账,做好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登记工作。开具捐赠票据,必须注明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名称、开票日期、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开票人等信息,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
9、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第二十九条税务发票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的在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应税收入凭证。由基金会财务部门专人负责申领、使用登记和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管理台账,做好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登记工作。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第三十条银行空白票据由基金会财务部门专人负责申领、使用登记和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管理台账,做好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登记工作。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
10、明“作废”字样。第三十一条会计应不定期对各类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各类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税务发票互相串用。第七章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第三十三条基金会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第三十四条基金会要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
11、第三十五条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审议和批准。第八章财务监,第三十六条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单位或管理部门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详细说明资金用途及资助项目取得的相关成效。第三十七条对资助的项目,基金会秘书处应按照基金会章程要求,对资助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背协议的,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应接受主管部门、主办部门以及国家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XX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XX号)同时废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