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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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X省消防条例X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X市消防安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始终把消防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全县的消防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

3、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第六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

4、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七条县工业区管委会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所在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铁路、森林、草原、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工要求执行。第八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

5、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县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策部署,每年年初召开全县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学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每年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县消防工作开展情况。(二)县长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一次消防工作,副县长至少每季度或重大节庆、安保等重要时段带队检查一次消防工作,健全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

6、任。(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四)实施有利于消防安全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加大消防投入,在县级政府预算中安排资金,足额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等消防事业建设发展所需经费,促进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对各乡(镇)和所属工作部门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

7、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六)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消防工作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范畴,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以及先进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科技化建设水平。(七)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购买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设立消防工作奖项,建立消防公益基金,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八)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

8、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消防应急广播等设施设备。(九)每半年分析评估一次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支出等相关保障工作。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加强城镇消防站建设。采取招聘的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并按规定落实其

9、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十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做好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工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本乡(镇)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本乡(镇)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

10、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五)按照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督导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灭火救援器材,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提高城乡和社区消防安全水平。(七)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县工业区管委会及负责人,参照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

11、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章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内设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本部门责任清单中列明消防安全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

12、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行业消防安全水平。(三)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制订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六)督促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设施维保、电气燃气检测、消防培训,建立志愿消防队伍。(七)依法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在职责范围内

13、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消防工作发展。(九)存在职能交叉的部门,共同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一)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二)县公安局

14、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三)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扶持指导。(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

15、培训内容。(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六)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防范并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八)县文广旅局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文

16、化馆(站)、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等单位(场所)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九)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十)县应急管理局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十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十二)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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