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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库管理保护,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秘发(2018)4号)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办发(2017)X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第三条县政府对各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实施。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全面建立河长制“四个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组织
2、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XX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确定的6项主要任务、XX县河长制工作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以及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湖管理保护任务。第五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六条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考核标准、部门赋分权重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并按程序报县总河长会议审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自查评分
3、。各乡镇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对上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初报有关牵头部门并抄送县河长制办公室。(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成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情况,对各乡镇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送县河长制办公室。(S)综合评价。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各乡镇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县总河长会议审定。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县总河长会议审定后,转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县政府
4、对各乡镇的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有关部门要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县河长制办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或县河长约谈乡镇主要负责人及总河长。第九条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全面推行实施河长制工作不到位的直接、主要、重要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第十一条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