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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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

2、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第二堂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

3、)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第八条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IOOO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IOOO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第九条担任轮机部职务

4、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第十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四)通过交

5、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第十二条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第十三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

6、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第十四条在IOOO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第十五条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第十六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

7、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二)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三)适任证书持证人的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一级,累计不少于12个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

8、员实际操作考试:(一)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但不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后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第十八条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第十九条不叁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柏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

9、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十条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证书,并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七)船员服务簿;()现持有的适任证书。第二H一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

10、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二)、(六)、(八)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十二条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应的资历证明。第二十三条对于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

11、服务簿。第二十四条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第二十五条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第二十七条被海事管理机构

12、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第二十八条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权限:(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第三章适任考试第二十九条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

13、行技能测评。第三十条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一条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任职资历等内容;(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第三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报名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书,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第三十三条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

14、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第三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二)考试机构,是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三)”发证机构”,是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四)”驾驶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驾驶部高级船员;(五)

15、”轮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轮机部高级船员;(六)”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第三十六条具有船员培训资质,且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一类三副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以及一类三管轮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轮机员适任证书。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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