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762880 上传时间:2024-05-12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3.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第三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喷印、安装

2、、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第五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轻型客车三类。第六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杆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文字标识,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式样见附件一)。第七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示警灯中间装备圆形红底白色公路路徽(式样见附件一)。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每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采用相同的呼话、音调、灯光、选择

3、自动转换等技术功能的电子发声器。第八条凡安装示警灯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式样见附件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第九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方可使用示警灯:(一)查处逃缴交通规费和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二)查处损坏公路的车辆;(三)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强制措施;(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第十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公路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第H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

4、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审验。第十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清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I1o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违反本办法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收缴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对车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车辆所属单位应对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伪造、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处1万元罚款。第十五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配备标准与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确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