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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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路水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国有企业(含驻外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部审计

2、),是指交通运输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交通运输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和职责指导本地区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六条单独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

3、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创新审计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先进的审计技术,促进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不断提高。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

4、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九条下属单位或者分支机构较多,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应当强化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未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应当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设置内部审计岗位,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之一,并按照有关规定任免。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任免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内部

5、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四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第十五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予以表彰。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

6、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包括对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的绩效审计;(五)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六)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七)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八)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一)对所属单位的内部

7、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可以行使以下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

8、材料;(七)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A)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

9、、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第十九条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审计工作开展。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接受指导并报告工作。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二)交通运输审计统计报表;(三)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四)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专项审计报告;(五)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七)其他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有关资料。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

10、工作的一般程序是:(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实施。(二)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三)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进度安排。(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五)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证据材料,由提供材料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

11、人员注明原因。(六)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七)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进一步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A)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进行处理的,起草审计决定。(九)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材料、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的

12、书面反馈意见、起草的审计决定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审计组起草正式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十)内部审计机构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予以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十一)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申请审计复核;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十二)内部审计机构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应

13、当进行后续审计。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简化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问题整改机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单位对

14、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安排等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移交本单位纪检、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处理。纪检、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将问题处理结果反馈内部审计机构。第三十条交通运输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

15、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单位在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时,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各类审计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视情况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六章指导监督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有关审计资料。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划;(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指导本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四)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五)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等方式,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交通运输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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