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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修正)第A章总则第14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第141.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b)中华人民共和国
2、境内依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以及境外合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第141.5条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驾驶员学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d)民航地区管
3、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和其他驾驶员学校在其所辖地区内设辅助运行基地的运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e)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第141.7条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与其相匹配的训练规范:(a)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b)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的要求。(c)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有关训练飞行运行种类的要求。第141.11条委托考试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符合本规则D章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
4、有人进行相应的考试。第141.13条驾驶员学校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a)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相匹配的训练规范应满足下列要求:(1)训练规范仅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有效期内有效。(2)训练规范应包括本规则第141.18条规定的相关内容。(3)训练规范应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实施训练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提前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应的训练。(4)训练规范变更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参照本规则第141.15条有关规定实施。(b)本条(C)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可以
5、列入训练规范。(c)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初次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后续监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训练规范中批准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开设下列一种或者数种课程:(1)面向按照CCAR91部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I35部)运行的通用航空和小型运输公司的执照和等级课程:(i)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A)(ii)仪表等级课程(附件B)(iii)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C)(iv)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附件F)(v)仪表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飞机或直升机仪表教员等级)(附件G)(Vi)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附件H)(vii)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附件I):航线运输驾
6、驶员执照理论课程(2)面向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I21部)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的课程:(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附件D)(ii)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附件E)第141.15条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a)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b)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运行手册或者相应的文件:(1)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2)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3)本规则B章第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4
7、)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5)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6)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7)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8)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9)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10)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管理系统;(11)训练记录。(c)申请的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
8、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d)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据本规则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现场验证和检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发证期限内,审查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e)发证(1)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向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或第141.31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或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
9、,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训练规范实施训练活动。(2)根据审查组的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或第141.31条要求的,不予为其发放或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141.17条合格证的内容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列明下列内容:(1)驾驶员学校名称;(2)驾驶员学校主运行基地及地址;(3)合格证编号及更新序号;(4)合格证首次颁发日期;(5)合格证更新日期;(6)合格证期满日期;(7)颁发合格证的行政机关名称。第141.18条训练规范的内容(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
10、范应当列明下列内容:(1)管理人员、飞行教员和其他指定人员;(2)航空器和训练设施;(3)运行基地、训练机场和机场设备;(4)课程等级、手册和训练记录;(5)教室和教学设备;(6)转场航线;(7)限制汇总、豁免和偏离。(b)通过首次更新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还应当包括是否被局方委托进行考试以及被委托进行考试的课程等级。第141.19条合格证和受委托进行考试的有效期(a)合格证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有效期满。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其合格证的情况外,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1)有效期满且未按照第141.31条实施更新;(2)颁发合格证时作为
11、合格审定内容的主运行基地发生变更之日且未按照本规则第141.29条(C)款实施更新;(3)自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未按照本规则第141.13条(a)款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超过30天时。(b)受委托进行考试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有效期满。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不再进行考试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终止委托其进行考试的情况外,被委托进行考试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不得继续进行考试:(1)有效期满且未再次获得委托资格;(2)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失效之时。第141.23条合格证的展示(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展示在学校内便于公众阅读的醒目位置。(b)在
12、局方要求检查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提供检查。第141.25条检查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为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要求而对其人员、设施、设备和记录进行的检查。第141.27条合理宣传(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明示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和非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不得对这些训练课程进行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合并宣传,不得对合格证或者批准的课程等级作任何不真实的、易致误解的宣传。(b)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在校址搬迁后,应当立即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在合格证失效时,应当及时清除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第141.2
13、9条主运行基地(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所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要求,建立并维持一个主运行基地,该主运行基地的通信地址即为合格证上注明的学校地址。(b)主运行基地内应当配备充足的设施和设备,并保存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文件和记录。(c)如需更改主运行基地的地点,应按照第141.31条的规定更新驾驶学校合格证。(d)如果符合下列要求,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证上所列的运行基地之外的基地实施训练:(1)经驾驶员学校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批准其使用该基地;(2)在该基地使用的训练课程及其修订项目已经得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3)如果在该基地以外基地的训练连续超过30天
14、,则应按照辅助运行基地要求进行审定,并列入训练规范。第141.31条合格证的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其所持有的合格证有效期内申请合格证的更新,只有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通过局方对其全面审查并颁发新的合格证和训练规范后,其方可继续行驶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合格证更新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15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如果符合本条(b)项对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要求,至少应在其合格证到期30天前提交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申请。(b)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该学校的人员、航空器、训练设施、训练使用机场、经批准的训练课程、训练记录、当前的训练能
15、力和质量符合本规则的要求,且在合格证颁发之日起至提出更新申请之日止,已经对下列人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其中80%以上人员首次考试合格,则可以为其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1)驾驶员;(2)飞行教员。第B章人员、航空器和设施要求第141.41条适用范围(a)本章规定了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符合的人员、航空器以及对设施和机场应当具有连续使用权的要求。(b)在本章中,如果驾驶员学校从初次申请合格证之日或者从申请更新合格证之日起,对设施和机场具有至少6个日历月的所有权或者按照书面协议的规定,对设施和机场具有至少6个日历月的使用权,则认为该学校对设施和机场具有连续使用权。第141.43条人员配备要求(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为每个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员,该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5条的要求,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职责。(b)必要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可以为每一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员,该助理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7条的要求。(c)当学校有至少50名正在接受训练的学员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指定至少一名检查教员,负责实施学员的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和本规则要求的教员教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