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基发〔1996〕489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基发〔1996〕489号).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1996年3月1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489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桥区航标设置和维护的管理,保障跨越长江干流桥梁和船舶航行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干流已建、在建桥梁的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管理。本规定所称桥区航标,是指在建设跨越长江干流桥梁及其建成以后,为保障桥梁自身和船舶安全,而设置的航行标志。第三条长江航道局负责长江干流桥区航标的设置和维护管理。第四条桥区航标应按国家标准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GB5864-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其有关经费纳入桥
2、梁工程总概算。第五条在桥梁开工前,桥梁建设单位应与长江航道局商定施工期的桥区航标设置方案,并负责建设,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经费。第六条设在桥上的桥涵标、桥柱灯等设施由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七条对于正在建设的桥梁所设置在水上的桥区航标,在桥梁竣工后,由桥梁建设单位移交长江航道局统一维护管理,其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道管理部门各负担维护费用的一半。第八条桥区航标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夜间值班制度,以加强对航标的监测,发现或获悉航标流失、灯光失常,应立即赴现场恢复;当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异常情况不能及时恢复时,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向航道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九条已建成桥梁的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费用,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跨越长江桥梁桥区航标维护管理费用问题的复函(国经贸运(1995)204号)执行。第十条因在特殊河段建设桥梁,经论证需要增设的航标及其他设施,可由航道管理部门与桥梁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并由桥梁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第十一条长江干流其它跨河建筑物需设置助航标志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桥区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