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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目录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11绪论12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概述22.1 知识产权的概念22.2 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征23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33.1 与域名有关的立法现状33.2 商标权立法现状34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的问题44.1 立法滞后于发展44.2 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内容443国际保护法律制度存在差异45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的建议55.1 完善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立法55.2 扩大国际条约中保护的实体内容553促进国际保护法律一体化66结论6第文献7内容提要伴随着现代社会科技、文化的深入发展,互联网作为新时代的全新交流方式开
2、始向全世界进行深度普及。在互联网模式下,现代商业无论是供货商还是对客户需求的把握及对全球经济市场的竞争上都呈现出全新的特点,在此种模式下,任何一个立足市场的现代企业都需要对其组成进行结构化改革,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伴随互联网发展,信息技术逐渐运用到电子商务领域形成电子商务,并在全球化的市场条件下逐渐发展成熟。鉴于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具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体各电商交易带来了技术、财务、安全上的困难。电商作为新兴经济,相关立法相对落后,而法律规制是确保行业健康化发展的关键所在,再电商交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为著作权问题及商标权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
3、究,借此创造一个和谐、健康、法制的电商运营环境,为电子商务健康化发展略尽薄力。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1结论在2000年开始,随着电脑的普及与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取代线下交易渐渐变成了现代信息化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销售盈利模式,由阿里巴巴淘宝网为首迅猛的席卷全中国,接踵而来的天猫、京东等各大企业占据了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的半边江山。电子商务交易的快捷方便、网上购物、微信支付、人工智能化、无现金社会人们渐渐已经习以为常,同时也由此产生了各种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在电商交易中,销售、知识产权、许可为基石延伸的产品和各种服务显得尤为重要。网络连接千家万户,地球村一说的出现,各种知识、思想、物品
4、在世界无相流通往来,但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不一,对知识产权来说,无论是重视程度还是保护力度,都呈现出很强的差异。所以,要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有效规制,就要在对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予以健全、完善,维护各方的切身利益,打击违法犯罪分子。2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概述2.1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即通过智力劳动,权利人对自身所创造出的成果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根据翻译成英文后又被叫做知识财产或者所有权。关于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其界定为人们享有自己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一系列成果的专有权,其他人未经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侵犯。2.2 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征关于
5、电子商务,当前不同学者在研究时,对其界定也各不相同。从广义视角,即双方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只有应用到了网络通信设备都被叫做电子商务。从狭义视角,即在开展商业活动中应用到了网络就是电子商务。本文关于知识产权的研究是基于广义电子商务环境进行的。通常来讲,电商的具体特征为:(1)普遍性:作为交易的一种新型模式,电商的发展能够将政府机构、顾客、上下游企业纳入到一个数字化的经济环境中。(2)便利性:电商的发展,使得人们在开展商务活动时,突破了以往在空间上的限制,为人们的交易提供了便利。(3)整体性:在处理事务时,电商可以对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并揩电子信息和人工处理进行融合,使得其形成一个整体。3电子商务中
6、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3.1 与域名有关的立法现状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又被叫做ICANN,不断发展的网络,在域名方面存在较多的争议,1999年,该公司为解决该争议,出台了一系列的解决规则,为该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ICANN在这一年的11月,揩W1Po指定为首个“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并针对网络域名程序出台了相应的最后报告。关于域名争议这一问题,我国相关机构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1997年,我国网络信息中心也颁布了暂行管理办法,该文件中提到:“电商公司在对域名进行注册时,已经被其他电商公司采用过的名称或商标不能被再次注册。”针对由于域名注册而导致的纠纷案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适
7、用法律,关于域名纠纷将其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或侵权。针对商标民事纠纷审理案件,2002年10月也出台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文件指出:“在域名注册时,对于注册的商标若和之前已经存在的相同或者非常类似,给消费者带来误导的,根据我国当前出台的商标法也将其视为一种侵害他人商标的行为。”CNIC同年关于网络域名,也颁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办法等,为我国域名注册和管理进行了规范。3.2 商标权立法现状不断发展的电商,推动了信息更及时的传播和交换,同时也从根本上给我国的商标权制度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关于商标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一法律中指出“对于某一商标,其使用国或注册国的管理机构认为若其在本国
8、是一种驰名商标,目商标所有者已经利用其获得相应的利益,如果存在另一个商标翻译、仿造或直接复制该商标,并将其在类似或同类产品上进行应用,容易使公众混淆的,根据相关法律,本国有权根据商品所有者提出的请求对另一商标进行的注册取消,且有权允许其不能够应用。”“TRIPS”参考这一公约,对驰名商标所具有的特殊保护也进行了说明。针对驰名商标,1996年我国工商总局颁布了其认定相关的规定,使得我国驰名商标受到了法制的保护。关于网络域名带来的纠纷,2001年我国最高法院颁布了审理相关的适用法律。驰名商标的审查认定是由法院进行的。同一年,我国最高法院有对相关法律进行了完善,并赋予了法院审判驰名商标的权利。商标法
9、在进行新修订后指出:“关于驰名商标,在对其进行认定时,一是,要了解公众是否知晓该商标;二是,要了解该商标当前已经使用的期限;三是,要了解其当前的宣传状况;四是,了解当前其是否受法律保护;五是,了解影响该商标的其他因素。”首次从法律上对驰名商标具有的地位进行了确定。关于驰名商标,工商总局在2003年右对其保护和认定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对1996年颁布的暂行规定进行了废除。关于驰名商标,该规定重新修改了其认定模式,并确定了其在国际上通行时应遵循的原则。4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的问题4.1 立法滞后于发展电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晚,当前才刚开始得到发展,有关电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针对电子商务
10、,当前的立法仅是基于一个方面在地方性相关法规中有所体现,还未构建一套系统的电商法,导致电商在我国的发展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参考依据,总体来看,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不利于电商在我国进一步的发展,更不用说其中包含的知识产权法了。根据具体的实际分析发行,电商的发展若没有相关法律进行管理,使得政府机构很难从网络贸易中获得相关的税收。对于消费者来讲,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很难保障其网上购物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网络金融不成熟的发展,使得网上出现了较多的黑客,和有形交易来讲,线上交易面临较大的安全风险,特别是很难保障其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对于生产者来讲,更是面临较多的欺诈,很难保障其信誉。因此,电商及其知识产
11、权的相关立法刻不容缓。4.2 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内容对于电商知识产权来讲,当前国际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立法,且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开始注重对其进行立法保护。然而,电商由于发展非常的快,使得其立法具有滞后性,针对新问题很难从法律中找到解决方法。例如,关于电商活动中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针对其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的细则,为在WTO中框架的构建在法律上提供了保障,然而,由于网络所具有的特殊性,TRIPS协议对于部分问题也不能解决,进而导致监管不力、安全隐患较大等多种问题。4.3 国际保护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不同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名称、立法体例、范围及态度等也是不同的,此外,从知识产权保护视角来看
12、,各国也具体不同的意见。关于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不管是从保护的广度来看,还是从深度来看,各国家间的差距是非常大的,其原因在于,各国不同的法制建设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正是因为这种差异,使得知识产权在各国家出现了较多的争端和冲突。发达国家当前在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更具优势,因此,和发展中国家相比,具有较高的电商发展水平。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其电子商务当前才刚刚开始,还未得到相应的发展。从电子商务立法来看,发达国家更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美国发展的更好。关于电子商务立法,当前大部分想法的提出者主要是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通常是被动的。例如,美国在1998年向WTO提议对电商应该免税,部分发
13、展中国家尽管对此具有较多的疑虑,然而,最后也同意了。此外,关于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在各发达国家间也具有不同的态度和立场。5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的建议5.1 完善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立法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电商环境下,仅依赖于自律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很难实现的,这就需要加强相关的立法,通过法律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好的保护,避免出现较多的漏洞。因此,在法律范围内纳入电商活动,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注重对电商知识产品的立法,明确对是否出现了知识产权侵权进行界定,避免由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而导致其立法往往流于形式,缺乏有效性。英国当前在法律上加强了对“工业版权”的保护,在当前电商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往往涉及
14、的领域较多,目交叉融合,因此,通过法律可以有效的保护,并使得关于哪一个法律进行保护这一争论得到很好的解决。5.2 扩大国际条约中保护的实体内容关于电商知识产权,在进行构建国际一体化保护法时,要注重在对相关国际条约坚信构建和完善时,应对实体内容相关规定进行增加,进而对如下问题进行解决。首先,从电商知识产权认定这一视角来看,应对其规定进行具体化。例如,关于计算机软件,国际当前应针对其专利保护出台相应的对策,并在国际条约中进行反映。WCT和TRIPS协议当前关于计算机软件,并为规定各国应加强视为特殊的一种产品进行保护,而是将其视为一种文学作品而进行了保护。根据版权法,关于文学作品,其侵权界限并未向最
15、终顾客进行延伸。其次,针对电商进行中的侵权行为,进一步完善了其内容。WCT首先进行了尝试。例如,针对电商中存在的复制著作权行为,TRIPS协议强调,全部开展电商的公司都应严格遵守伯尔尼公约。该公约规定:“对于网络中的文学即艺术等作品,该公约都会对其进行保护,只有创作者才能对其进行复制”,版权作品的数字化也受到该公约的保护。关于唱片录的制作者以及表演者来讲,WPPT以及WIPO表演也发布了相应的声明对其复制权作进行了一样的解释。最后,针对一些技术,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其保护对策进行明确。版权人在当前数字化网络大环境下,其权利受到了非常大的冲击。利用传统手段,版权人很难控制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在
16、这种情况下,出现了较多的技术对策,并未权利人提供了一种“事前保护”的救济模式。但是,技术对策也并不是没有缺陷的,当技术更先进时,通常能够很快被被更新,使得效用大大减少。针对技术措施,国际条约和组织都基于立法对其进行了保护。例如,WCT指出,各缔约方应对法律保护方法进行科学的规定,进而使得为对该公约规定的权利进行更好的行使作者在没有法律或作品制作者允许的情况下出现的技术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避。WPPT也做出了相关的类似要求。5.3 促进国际保护法律一体化关于电商知识产权,当前国际一体化的保护法主要体现为:一方面,基于目标来看,针对电商法以后国际必然会构建统一的规则体系,使得保护也越来越全面。另一方面,基于过程来看,国际上当前已经存在的全部的电商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即为“电商知识产权法”o基于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