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数字经济创新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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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数字经济创新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和市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落实佛山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十大现代服务业产业集聚区的要求,切实做好佛山数字经济创新产业集聚区建设,促进我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同时贯彻省、市关于高水平推进制造业当家的工作安排,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经济,打造都市制造中心和生产服务中心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数字经济赋能制造业的作用,推动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将集聚区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产业化新平台、珠江西岸产业数字化示范区和佛山现代产业服务中心,结合我区实际

2、,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数字经济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归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3)(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认定范围或由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措施适用于佛山数字经济创新产业集聚区范围内(以下简称“集聚区”)及禅城区辖区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数字经济相关领域或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优化提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达50万元以上的分公司。第二章扶持内容及标准第四条支持企业落户(一

3、)鼓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及行业领军数字经济企业总部落户,或投资额超5亿元项目,可根据企业对集聚区产业辐射带动作用,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鼓励上述企业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独立法人机构入驻集聚区,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30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的8%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总额按照企业初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注册资本进行核定,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二)鼓励优质数字经济企业入驻集聚区。对新入驻集聚区的数字经济类企业,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达200万元(含)以上的,

4、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年度企业增效贡献50%、后三年按当年年度企业增效贡献3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达600万元(含)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年度企业增效贡献70%、后三年按当年年度企业增效贡献4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年度企业增效贡献90%、后三年按当年年度企业增效贡献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上述企业如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入库当年起,奖励额度可提高10%o该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年度企业增效贡献额相比申请年度企

5、业增效贡献额每增加200万元,后续每年奖励额度可提高10%,年度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增效贡献的100%。同时符合本条上述两款条件的企业,可自主择一申报,不重复享受奖励。第五条支持购置、租赁办公载体、保障产业用地供应(一)鼓励优质数字经济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对集聚区内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达8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类企业,购买办公用房且自用的,首次按最高不超过购房价款的10%给予购房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在购房价款全额支付后,按购房补贴的50%、30%、2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二)对新落户集聚区,或集聚区内因业务拓展,需要增加租赁办公室面积的,且年度企业增效贡献达200万元(含)以

6、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新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5元(如实际租金低于这一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连续三年分别给予100%、50%、50%的租金补贴。补贴为先缴后补形式,补贴面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及入驻员工数量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三)对落户集聚区的重点数字经济项目,确有用地需求的,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将优先给予保障。其中工业用地供地模式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等差异化方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其中弹性年期出让的年限最低为10年,最高为50年,先租后让土地租赁期原则上为5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10年,且租赁期与出让年期总和不超50年,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7、。第六条支持培育数字经济企业成长壮大(一)鼓励在集聚区内企业围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领域开展算法理论、开发平台、应用软件的研发。建设运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及相关领域的工程实验室、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对年度开发软件及研发设备购买投入超过200万元的企业,进行择优扶持奖励,按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上述投入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专项扶持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通过对申报的项目方案进行公开评审,评选出最具有扶持必要性的项目,并对扶持项目及比例进行公示。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二)支持企业围绕大数据应用、智能机器人、无人机、智

8、慧医疗、智慧交通等领域开展设备及终端产品的研发。对用于中试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给予补贴。上述年度投入费用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可进行申报遴选,按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上述投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年专项扶持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通过对申报的项目方案进行公开评审,评选出最具有扶持必要性的项目,并对扶持项目及比例进行公示。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三)集聚区内规模以上数字化服务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解决方案,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的,且服务企业项目成功实施,并经认定取得良好应用效果,

9、产生较好社会及经济效益的,按当年度区内企业服务收入的15%及区外企业服务收入的8%给予补贴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集聚区内规模以上数字化服务商,为规模以上服务型企业提供数字化、研发设计、经营管理、企业上云服务,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并经认定取得良好应用效果,产生较好社会及经济效益的,按当年度区内企业服务收入的10%及区外企业服务收入的5%给予补贴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七条鼓励数字经济平台建设(一)加快推进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完备的高水平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建设。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各类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或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3

10、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市、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数字经济楼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并获得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的,奖励标准提高20%,同一园区、载体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支持产业园优先招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支持数字经济园区、载体建设,对新引入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数字经济企业的产业园区、载体,按4万元/家给予园区、载体的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入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数字经济企业的产业园区、载体,按15万元/家给予园区、载体的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三)经认定属于数字经济产业园

11、的新建工业项目及村级工业园提升项目,其创新功能配套用房、行政办公配套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可放宽至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其中生活服务设施计容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o基本生产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500m2o第八条支持数字经济人才引进(一)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奖励。对集聚区内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新引进的,从事数字经济领域科研技术工作,符合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分类认定标准中六、七、八类标准的人才,分别给予15、10、3万元的补助,按50%、50%比例分两年发放,并分别按照自落户当年起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40%、30%给予奖励。新引进人才要求与所在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

12、劳动合同、在禅城区购买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并承诺三年内在禅城区工作,若三年内离开禅城区,申请时所在企业需退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每家企业每年扶持不超8人。(二)优先提供人才住房保障。集聚区内数字经济企业聘用员工,在符合人才公寓、专家公寓入住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入住。(三)支持培育和引进数字经济领域学科带头人、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健全留才和服务人才的工作机制,对数字经济人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研究资助、安家落户、子女入学等保障资助。第九条支持数字内容产品发展鼓励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沉浸式体验平台、数字藏品、文化IP、在线演播等领域及行业,每

13、年预算800万元,按照数字作品指标综合评价,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择优扶持奖励,奖励额度不高于项目总投入的15%o第十条重大项目奖励对于产业链带动或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国家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项目及重大科研平台、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可报禅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逐级研究,以“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奖励。第三章附则第十条申请本办法扶持的数字经济企业,必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佛山市禅城区辖区范围,如必须迁离的,则需全额退还已获得的奖励资金。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奖励资金以事后奖补形式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扶持。企业当年所获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合计扶持资金不得超过其年度企业

14、增效贡献。当年因年度企业增效贡献未达到的扶持资金,允许顺延至下一年,在年度企业增效贡献的额度内申请。第十二条本办法同一扶持对象(企业和人才)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同类产业和人才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但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除外,可叠加享受补贴。如遇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市、区级财政承担的扶持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申报本办法企业不再适用佛山市禅城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年度营收额、税收等数据以审批等部门核查为准。本实施办法各项扶持奖励条款所涉及的其他财务数据,均以评审核定为准。项目不得拆分主体、拼凑项目无关内容、分期申报,对已按市、区“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或发现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禅城区人民政府有权追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的负担比例按照区对镇(街道)财政体制执行,本实施办法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申报指南和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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