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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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2023)X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

2、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进一步改善、安全更有保障。二、明确保障对象(一)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重残儿童、重病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贫困家庭儿童、受监护人侵害儿童、流浪儿童以及遭遇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儿童。(二)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明确

3、重点任务(一)强化分类保障1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按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有残疾的儿童,依据家庭困难状况和残疾等级程度,对符合条件的分别享受生活补贴与护理补贴。(责任单

4、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2 .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对孤儿和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通过适当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方式提升保障水平。落实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康复救助范围。

5、(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残联、区民政局)3 .健全教育资助保障。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对于我区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依据教育招生考试相关政策参加升学考试。支持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

6、构开展学前教育。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困境儿童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困境儿童优先享受免住宿费,对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困境儿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残联)(二)落实监护责任1强化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因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照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并向农村留守儿童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告知委托照护情况。各乡镇办和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上门走访、重点评估等方式核实、监督委托照护情况,发现受委托

7、人缺乏照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由其要求受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或者委托其他有照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护。(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区各成员单位)2 .落实困境儿童的政府兜底监护责任。对于因无人监护、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等情形而需被紧急带离的儿童,短期内无法找到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代为照料的,由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市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长期监护的儿童中符合送养条件的,按照收养能力评估办法,规范开展收养登记工作。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

8、民政部门共同做好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教育和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各乡镇办)3 .依法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区有关部门、各乡镇办、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每季度核实困境儿

9、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由父母委托其亲属或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区民政局要联合各乡镇办对被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并指导监护人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经评估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予以纠正。对于评估结果为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履责不到位的,应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定期随访和限期改正。因监护人的行为造成留守儿童或困境儿童侵害事件的,应依法起诉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抚养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父母

10、,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依法积极支持。(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S)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一旦发现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缺失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意外伤害或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各乡镇办)(四)提升关爱服务水平。区民政局要做好牵头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兜底监护职责。区

11、教育局要强化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心理健康、教育安置等工作措施。区公安分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区司法局要依法为留守(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区财政局要将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区卫健委要做好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团区委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探索“一门受理、协同处置”个案帮扶模式。区妇联要推动落实儿童发展纲要要求,倡导家庭文明,引导家长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区残联要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和教育服务。其

12、他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五)完善关爱保护机制。不断夯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各乡镇办应建立寒暑假等重点时段巡查制度,加强对监护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重残重病等重点对象随访。公安机关接到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行为的报警和求助,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迅速进行调查。对侵害行为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对侵害行为

13、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实施加害行为监护人教育训诫并出具告诫书,同时通知各乡镇办开展评估帮扶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办要明确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明确人员担任“儿童主任”,

14、负责包括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建立定期走访制度,每季度核实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建立翔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乡镇办对工作突出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可给予相应的考核奖励,并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保障。区民政局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培训。(二)明确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要将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区民政局要结合公益创投项目多渠道筹集困境和留守儿童保护经费。(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

15、设立公益性岗位、辅助性就业岗位、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选好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补贴。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至少要培育一支儿童公益类社会组织,加大购买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探访、监护评估、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宣传教育等服务的力度,引导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四)加大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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