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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操作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实验操作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2 .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实验考试工作的;3 .携带手机、耳机、照相、摄像及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4 .私自调换评委组别,擅自变更考试时间,为考生更换考试场次的;5 .未按照抽签序号,擅自为考生更换实验题目的;6 .提示、暗示或者协助考生书写实验记录的;7 .更换、涂改考生的实验记录、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8 .因玩忽职守,未及时发现、制止危险实验行为的;9 .在评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的;10 .擅自将仪器、药品或者实验记录带出考场的;11 .利用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12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13 .其他违反监考、评分等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