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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政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否影响投标人在本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问:某单位扫描仪项目组织询价采购,某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另一个市的财政部门处以禁止一年参加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至本项目采购活动开始时,其仍在禁止期限内,请问该公司是否具备本地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必须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2、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第一部分综合篇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J这些规定都没有限定只有在本地有重大违法记录才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做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I因此,财政部门做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应依法做出且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此举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和贯彻执行,有助于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本项目中,供应商被异地政府部门做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仍在禁止期内,故该供应商尚不具备合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