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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内部审计条例第1章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集团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内部审计的程序与方法,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内部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项目是指:集团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新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第3条 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工程管理、竣工结算等审计。改造、维修及零星工程审计以开展竣工结算审计为主。第4条 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1、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2、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
2、计相结合;3、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第2章工程项目开工审计第5条 工程项目开工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保障措施等开工前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第6条审计内容: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的编制、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集团关于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以及其他需在项目开工前获批的建设手续。2、工程项目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等是否建立健全。第3章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第7条 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第8条工程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1、施工图纸;2、与工程相
3、关的专项合同;3、实施单位指令;4、设计变更通知单;5、相关会议纪要等。第9条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执行是否有效;2、检查支付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否齐全;3、检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4、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执行是否有效。第4章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第10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第11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经管理部门审核过的初步设计概算;
4、3、有关设计施工图纸和设备清单;4、工程招投标文件;5、合同文本;6、工程价款支付文件;7、竣工图;8、隐蔽工程记录;9、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工程变更文件;10、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11、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12、工程索赔文件等。第12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2、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3、检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第5章审计程序第13条建设工程开工审计、管理审计程序1、工程实施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编
5、制工程审计计划,在达到审计条件后,按照上述相应审计清单,在15天内完成自审工作,并编制审计报表。2、工程实施单位将审计报表报集团工程项目部备案,并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第14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工程实施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收集结算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竣工结算书。工程实施单位对竣工结算书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集团工程项目部、财务审计部(经审核后的开工、管理、验收审计报表作为附件一同报送)。集团工程项目部、财务审计部在对审计资料检查把关后提请集团办公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报区管理部门审计。第6章审计工作结果第15条 集团工程项目部和财务审计部对工程前、中、后期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16条 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集团工程项目部和财务审计部将对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第17条工程项目未经集团办公会通过的,不得报管理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第7章附则第18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